佛教泛論(二十)

                                                                                            原著:宇井伯壽 中譯:釋依觀

《第六節 斷惑證理》


第一 十智


        斷煩惱,證四諦之理,達到涅槃,這是自利教的目的,而斷煩惱要依靠仰賴於智慧。智由定啟發,而定之獲得是由於持戒,因此戒、定、慧三學極為重要。慧有漏慧(有漏智)、無漏慧(無漏智)二種,有漏智又稱世俗智。有漏是就為煩惱所污而言,不能斷迷理之惑。世俗智是取世俗之境的瓶衣等。有漏慧中又含生得慧、聞所成慧(聞慧)、思所成慧(思慧)、修所成慧(修慧)等四種。生得慧是天生的智慧,聞經律論三藏教法之智,以及世間學術之智也包含在內;聞慧是修行者依聽聞聖教而生的勝智,不離詮義之教的文章,透過文章而緣其義的智慧;思慧是依思索其義而生之勝慧,有時是依文章而引義,有時是依義而引文,這是未能完全捨棄文章而觀義之智;修慧是依修定而生的勝慧,是捨棄文章只觀義理之智。生得慧無須憑藉工夫,而思慧等三慧則需藉工夫始成,此四慧是無漏慧之方便,因此也名為加行善。是故四慧之中,聞思修三慧較為重要,而將之配屬修行之階位時,五停心為聞慧,別相念住、總相念住為思慧,煖位以後是修慧,無漏慧也屬修慧。
        慧,是大地法中的慧心所,此慧心所又有智、忍、見之異名。換言之,體是慧,而用有此三名。智是決斷重知之義,亦即相對於豫決,而是重知而決斷,是知一切境,決疑斷惑之法;忍為忍可之義,有推度之用,也可以說是對於證智之豫決力,由於與應斷之疑俱生,故與智不同義;見是推度或推求之義,以慧為自性,作種種分別計度。是故在慧中,也有是忍而不是智的。如苦法智忍等八忍是忍而不是智,這是因為忍生起時,其所斷之疑也俱起,未能決斷。由於又有推度之性,所以也攝於見。又有是智而不是見的。如阿羅漢的盡智、無生智,既已息求,故心不推度。除此等八忍、二智之外的其他無漏智,通智、見二性而非忍。此等已斷疑,所以是智,然而有推度之性,所以是忍(譯按:疑為見)。如諸有漏慧,攝於智,卻不是忍。忍是今始見未曾見四諦之理,而有漏慧是對無始以來所緣之境數數重觀,因此攝於智。有漏慧中,如五惡見的染污見及有漏正見等六種被攝於見。這是因為此等有推度之性。有漏慧不斷疑,所以不能視同無漏慧。由於以上的關係,所以稱為慧的又可稱為智。
        無漏智是離煩惱過非的清淨無垢之智,取勝義境,順真諦而起。無漏智分法智與類智二種。法智是斷迷欲界四諦之理的三十二種煩惱,類智是類似法智而斷惑之智,此智斷迷色無色上二界四諦之理的五十六種煩惱。由於是斷有關四諦的迷理之惑,因此法智與類智各分苦智、集智、滅智、道智等四種。
        苦智是斷苦諦之下所起煩惱,集智是斷集諦之下所起煩惱,滅智是斷滅諦之下所起煩惱,道智是斷道諦之下所起煩惱,因此苦智等之外,沒有法智、類智;法智、類智之外,沒有苦智等。無漏智中又有盡智、無生智等二智,此二智是無學聖者,也就是阿羅漢所得之智。自知我已知苦、我已斷集、我已證滅、我已修道的,是盡智,因此就已斷有頂地(即非想非非想處地)的第九品修惑,斷盡一切煩惱而言,將於此位所起之法智、類智及四諦之智名為盡智。無生智的無生,是由於知斷證修之作用而得非擇滅,從而觀此無生之智,名為無生智。亦即將證知我已知苦,更不復知;我已斷集,更不復斷;我已證滅,更不復證;我已修道,更不復修之智,名為無生智。阿羅漢中有鈍根者與利根者之分,鈍根者有退墮,不能出生無生智,利根者是不退墮的不動阿羅漢,因此可出生無生智。
此外又有稱為他心智的,他心智是由無漏的法智、類智、道智及有漏的世俗智等四智所生。雖然稱為他心智,但是並不是知所有的他心,而是下地者不知上地者之心,鈍根者的他心智不知利根者之心,下位者的他心智不知上位者之心,雖知現在之法,但不能知過去、未來之法,只是緣現在他身之心為境。攝於法智的他心智不知類智,攝於類智的他心智也不可能知法智。
除了有漏智、無漏智之外,又可分類為:世俗智、法智、類智、苦智、集智、滅智、道智、他心智、盡智、無生智等,此通稱十智。以此十智斷惑證理,可得悟界最高之無學果(即阿羅漢果)。關於開此十智的理由,也有人言及,然而不管怎樣,都是後來添加上去的。此十智囊括了所有的智,依此可成就種種功德,諸如共凡功德、共聖功德或佛之十八不共佛法即是。從以上種種看來,自利教的修行要點完全是智的磨練,尤其是無漏智的完成。這樣的論述顯示出佛教的修行要點,可以說佛教的修行不外乎是智慧的磨練。

  
第二 十智的行相


        關於十智,有種種分別,其中最重要的,是闡明十智的行相。行相,簡單的說,就是作用;智的作用,不外就是判斷。  
        十智之中,首先,法智是緣欲界四諦而成十六行相;類智緣上二界之四諦,也是成十六行相。所以稱為十六行相,是因四諦各有四種相之差別,所以是十六行相。亦即於苦諦之下,觀非常、苦、空、無我等四行相;集諦之下,觀因、集、生、緣等四行相;滅諦之下,觀滅、淨、妙、離等四行相;道諦之下,觀道、如、行、出等四行相。  
        對於各各四相的解釋也有種種說法。  
       苦諦的非常,是觀吾人身心待緣而生,因緣而散滅,所以是無常;所謂苦,是觀因為逼迫遷流之性,所以是苦;所謂空,是觀一切皆違我所見,身心不屬於我,所以是空;所謂非我,是觀一切違我見之法,身心非我,所以是非我。集諦之下的因,是觀煩惱、業恰如種子生芽,是將來感苦果之因,此為因之行相;所謂集,是觀都是現果之理,所以是集;所謂生,是觀使生果相續之理,所以是生;所謂緣,是觀煩惱、業恰如由泥團、輪、繩、水等眾緣和合而成辦瓶等,由於是成辦苦果之理所以是緣。滅諦下的滅,觀涅槃是有漏五蘊等完全斷盡之法,所以是止滅;所謂靜,是觀貪瞋癡三火永息,所以是寂靜;所謂妙,是觀涅槃不是眾患憂苦,所以是妙;所謂離,是觀由於脫離眾災過患,所以是出離。道諦之下的道,是觀由於依道諦(無漏智)而趣向聖者,所以是道;所謂如,是觀由於契於正理,所以是如理;所謂行,是觀確實趣向行進涅槃,所以是行;所謂出,是觀永遠脫出三界,所以是出。  
        又,所謂非常,因為是因緣生,是剎那變遷,所以不是究竟的涅槃;所謂苦,因為有漏之果如人荷重擔,因此是苦;所謂空,因為五蘊之內離人我,所以是空;所謂非我,因為有漏之果,完全不自在,所以是非我。所謂因,因為惑、業牽引有漏之果;所謂集,因為出現有漏之果;所謂生,因為滋產增生有漏之果;所謂緣,因為是有漏果之所依。所謂滅,因為斷盡三界生存之相續;所謂靜,因為脫離生、異、滅三種有為相;所謂妙,因為涅槃是勝義善;所謂離,因為極安穩。所謂道,因為道諦對治邪道;所謂如,因為對治不如理;所謂行,因為趣入涅槃宮殿;所謂出,因為棄捨一切生存。
        這些解釋大體上差別不大,因此兩種說法結合起來,意義可能更明瞭。
        像這樣,關於四諦,無論是欲界或上二界,都觀四相,因此成為四諦十六行相,無論是法智或類智都如此,由此而斷惑。此中苦諦之下的四行相,是對治常樂我淨之四顛倒,因此名與體都有四個,而集滅道等三諦各各的四行相,名各有四個,但是體只有一個,也就是只有集滅道等三個,所以合起來是七。  
        世俗智緣一切法,因此不只是十六行相,而是成一切法的自相、共相等行相。例如在煖、頂、忍之位,對於四諦,具修十六行相;在上忍及世第一之位,只對苦諦修一行相;在五停心、別相念住、總相念住之位,觀諸法之自相與共相。無庸贅言,苦智、集智、滅智、道智等四智,各對自諦成前述四種行相。關於他心智,是無漏時,由於攝於道智,因此緣道諦,成道、如、行、出之四行相;如果是有漏性,只緣自己所緣心心所之自相。然而於一念之間,只緣一事為境,因此緣心時,不緣心所;緣心所時,不緣心。
又,盡智、無生智,是成十四行相。亦即十六行相中,除去空、非我二種。為什麼要除去空及非我之行相?因為起盡智、無生智,觀四諦之理後,在後得智之中,緣我生已盡,亦即緣集諦之四行相;緣梵行已立,亦即緣道諦之四行相;緣所作已辦,亦即緣滅諦之四行相;緣不受後有,亦即緣苦諦之二行相。但是由於我生已盡中的「我」,已涉世俗,與空、無我之行相相違,因此只有非常、苦二種行相,沒有空、非我二行相。沒有非我這一行相是當然,為什麼沒有空這一行相?原來空這一行相是對治我所之見,無我這一行相是對治我之見,而我、我所都是以我為體,因此不只離非我這一行相,連空的行相也一併離去。  
        此十智之中,只有世俗智通善、惡、無記等三性,其他九智都只有善性。


第三 定的種類


         一般的定,稱為三摩缽地(sam patti),而三摩缽地,可譯為等至。這個語詞適合用於指一般的定,然而心常專注一境,不散亂,呈現統一的狀態,令其他心心所有專注作用的心象,則名為定。廣義而言,定有七名。亦即:1.等引,其原語為sam hita(三摩呬多),2.等持,原語為sam dhi(三摩地),3.等至,原語為sam patti(三摩缽地),4.靜慮,原語為dhyna(馱衍那),5.心一境性,原語為citta-eka-agrat(質多翳迦阿羯羅多),6.止,原語為amatha(奢摩多),7.現法樂住,原語為dadharma-sukhavihra,只是四根本定,非近分定。此中,等引、等至、靜慮此三,通有心、無心之定,其他四種是有心定;等持與心一境性通定散二地,其他五種唯定地,不通散地。又,等至中又含味等至(味定)、淨等至(淨定)、無漏等至(無漏定)等三種;等持中,有空三摩地、無相三摩地、無願三摩地等三種。至於定、散、有心、無心的差別:定地定心的定是色界、無色界(定地)的定心,散地的定是欲界的定心,而將入滅盡定時的定心是無心定,其他的定心是有心定。
        定原是誘導真俗二智,以其力令發真俗二智,因此是證理間接之助緣,恰似惑發業而感其果報。發此定之境有四靜慮與四無色等八種,而八種之中,一一各有生靜慮與定靜慮之區別。生靜慮是身心所受的果報,生於色界十六天界者得此靜慮,因此也名為生得定。上二界是定地,因前世之業而生時得此果報。定靜慮是依漸修之力而得的定,這是生於欲界者藉著上二界之靜慮而修,得心一境性。欲界是散地,因此沒有固有的靜慮,但是定靜慮之體,是善性的心一境性,以善的等持為自性。然而若併助伴,則以五蘊為性。四無色定也有生與定二種,生,是得生於無色界四處;定,是在欲界而修,此如前所述。無色定的體性與色界相同,但是助伴中無色,因此只有四蘊。  
        像這樣,四禪四無色都分生、定二種靜慮,從而成為八種,此稱八等至,而味、淨、無漏等三等至,又分三定。靜慮是jhna(dhyna,禪)的譯語,禪,一般認為是禪那的略稱,但是說為禪那,卻是錯誤的,正確的說法是禪。此有深切思慮的意味,因此譯為靜慮,是寂靜審慮之義,定慧均等,審慮以慧為體。色界定必具寂靜與審慮,因此稱為靜慮,而四無色定定勝慧劣,故不名靜慮。是故通云時,稱為等持、等至。等持之中,能特別稱為靜慮,一般是就殊勝而言,亦即有:1.攝十八禪支,2.止觀均行,最能審慮3.得現法樂住4.得樂通行之名等四因。由於這樣的定的觀念,產生了三界說,因此遂與三界有關係。  
第四 四靜慮、四無色定  
        靜慮的共通點是以心一境性為體,然可依尋、伺、喜、樂等禪支之具與不具而分四種。大體上,具尋、伺、喜、樂的,是初靜慮;離尋、伺二支,只具喜、樂二支的,是第二靜慮;離尋、伺、喜三支,只有樂的,是第三靜慮;離此四支的,是第四靜慮。此禪支中的「支 」,是支分的意思或意為成分,指隨順其定,資助其定,顯示其定之義。
        初靜慮具尋、伺、喜、樂、等持(定)等五支,尋、伺是麤細的分別推求,依修定之功,發得色界清淨之色法,分別其未曾有之功德利益;喜是喜受,將苦、樂、捨三受分成憂、苦、樂、喜、捨等五受時,其中的喜就是喜受,指歡喜所得之利益;樂是輕安的心所,指依定而心輕利安樂;等持是心一境性。第二靜慮有內等淨、喜、樂、等持等四支,內等淨是將信之心所名為淨,等是指得此定時,信增上,其相明淨,離尋、伺之鼓動而均等;喜是歡喜得此內淨,樂指依於內淨的心輕利安樂;等持同前所說。第三靜慮有行捨、正念、正慧、受樂、等持等五支,行捨是無苦樂捨之捨,攝於行蘊的捨心所,是心平等;正念是念心所,指離邪念;正慧是慧心所,指離邪慧惡見;受樂是樂受,指此第三靜慮之極樂,等持同前所說。第四靜慮有行捨清淨、念清淨、非苦樂受、等持等四支,行捨清淨是雖離第三靜慮之極樂而不悔,心平等;念清淨指於己功德住於正念。將捨與念說為清淨,是就離去苦、樂、憂、喜、入息、出息、尋、伺等八擾亂事(八災患)而言。非苦樂受是捨受,指厭離第三靜慮之樂受而起的;等持同前所說。像這樣,初靜慮有五支,第二靜慮有四支,第三靜慮五支,第四靜慮四支,合計起來稱為十八禪支。
        四無色定是無色界之定,是善性的心一境性之等持。依其生之不同,而離下地之染法有別,此分四種。無色界,如其名所示,是無色,因此只有受、想、行、識四蘊,從而既無場所,亦無方分,只依命根及眾同分而相續。所說的四種,第一,離第四靜慮地之染法而生之上地,此云空無邊處;第二,離空無邊處之染法而生之上地,此名識無邊處;第三,離識無邊處之染法而生之上地,此云無所有處;第四,離無所有處之染法而生之上地,此云非想非非想處。此中,前三者是依加行之想而命名,只有第四是從根本而命名,是從當體而名之。
        所謂依加行之想,是修加行時,以勝解力,思惟無邊之空的加行所成,將此稱為空無邊處,此時空與色雙俱,但是空之體不依屬於色,而是無邊;思惟無邊之識的加行所成,稱為識無邊處,這是以假想力,思惟觀察六種識身無邊的加行所成;以勝解力捨一切所有的加行所成,稱為無所有處。在此禪慮,不樂欲成無邊行相,於其所緣,捨一切所有,寂然而住。非想非非想處是從想之昧劣而得名,猶似黑闇,無所覺知,無七種下地的明勝之想,寂靜美妙,從無明勝之想而言,是非想,然而由於有昧劣之想,與二無心定不同,所以是非非想。加行時,俱厭想無想,後至有頂,有昧劣之想。有頂,在此是指非想非非想處。有頂之「有」,是生存,指有生存之三界,是在此三界之頂上,所以說為有頂。有頂天大多是指色界第四禪之最高天,亦即色究竟天。
        以上四靜慮、四無色定各有方便加行之定,此方便加行之定係入門,大體名為近分定,因此四靜慮、四無色定被稱為根本定。根本定有八種,所以近分定也有八種。然而只有初靜慮的近分定特稱為未至定。所謂的近分,意為根本定附近之勢分,依此定力,離下地之染法,得入根本定。初靜慮之所以特稱為未至定,而不名為近分定,是因為近分定都是乘其前之根本定而起,而此未至定之前尚未有根本定,且根本定之功德尚未現前,以其未至本地,故稱未至定。然而說為八定時,則將之收入近分定而論。八近分定生起時,艱辛成功用,未離下染,從而心懷怖畏,因此與喜、樂不相應,只與捨受相應,故異於與喜、樂、捨相應的根本定。(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