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敬法」是否佛制再探

                                                                                                                                                                                                            釋傳道
        有關「八敬法」問題,昭慧法師在民國八十八年(1999)曾發表〈佛教與女性──解構佛門男性沙文主義〉1一文,為比丘尼僧的處境發出不平之鳴,同時也挑戰了一直以來佛門男權至上的權威。然真正引起佛教界全面注目,乃至沸沸揚揚的評論的,則是在九十年(2001)三月三十一日「人間佛教.薪火相傳」──第二屆印順導師思想之理論與實踐學術研討會上,發表了「廢除八敬法宣言」,而後由包括我在內的八位比丘、比丘尼及男女居士,逐條撕揭八敬法條文的具體行動而來。
        盪漾的餘波,甚至累及年事已高的印順導師,也被現代的上座比丘請出來,(這頗有聲請大法官釋憲的意味,但大法官的釋憲如果不符合期望,可能連大法官都會有事!)企圖以「八敬法是佛制」,來消弭廢除八敬法的「雜音」。當時,我曾寫下〈比丘尼僧的獨立宣言──也談八敬法之廢除〉2一文,略抒己見。時光匆匆,眨眼又過了數年,在這一次國史館訪談中,憶起當時的喧囂擾攘,總覺得自己在經過這幾年的教學相長,應該還有餘話可說。雖不敢言對此一問題有什麼新的發見,卻覺得,或許可以循著導師的研究方法、研究成果,還原到那一個時空去看問題;從律典的集成,以及成立八敬法的因緣去探求線索。那末,對於八敬法的是否佛制,或許可以得到比較貼近真實的答案;而對於導師為了息諍所回覆中國佛教會的一句「八敬法是佛制」,也會有更深的理解。
一、略說律典的集成
        依導師的研究:「『八敬法』的成立,早在部派分立以前;在佛教主流(老上座們)的主持影響下完成,成為全佛教界所公認。3為了探尋這始作俑者,我們不得不細說從頭,將時空拉回釋尊滅後的王舍城五百結集。
        在王舍城五百結集中,頭陀上座大迦葉取得了主導地位,不但決定了結集的地點──王舍城,也決定了結集者──「主要是大迦葉學團,優波離集團,及隨從(釋尊)遊行(到拘尸那入滅的大)眾中推選出來4的五百比丘,由這五百比丘舉行僧伽會議。在大會中,優波離與阿難先後擔任會議的主持人,分別向大眾誦出毘尼(律)與經(法),再經與會大眾的共同審定,確定是佛制、是佛說;然後將一定的文句,編集成部類次第,以便憶持傳誦(當時尚未有文字記錄),於是而有誦經者(經師)、持律者(律師)的應運而生。然經律在不斷的傳誦中,也就不斷的在繼續結集(經)與抉擇(律);而非五百結集即完成一切佛說經律的編集,這是導師所提出一般傳統的誤解5,我們不可不知。
        釋尊涅槃以後,為了廣大的法義與律制,能維持統一而傳誦在佛弟子之間,以達「正法久住」、「梵行久住」的目的,結集佛說、佛制是絕對必要的;「但結集的倡議者,主持者,對於結集的成果如何,是有特殊關係的。6王舍城結集,聲聞經律一致的傳說,是大迦葉聽見一位比丘,因佛涅槃而發出如釋重負、無復拘礙的言論所作的決定──導師說,這實在就是阿難傳佛遺命:「小小戒可捨」的主張7。結集的動機是如此,結集的重心當然就是「以集毘尼為首要任務(出經為次要的)」。8
        那末,優波離在這次結集所誦出的毘尼(律),到底包含了哪些內容呢?這「主要是稱為『戒經』的『波羅提木叉』。出家弟子有了什麼不合法,釋尊就制立『學處』(結戒),有一定的文句;弟子們傳誦憶持,再犯了就要接受處分。9這「是佛所制的成文法典10,佛世為了因應「半月半月誦波羅提木叉的制度,可見早就有了編集。但波羅提木叉是因事立制,所以是不斷增加,逐漸完成」的。11
        「此外,在原始結集的律典中,還有稱為『法隨順偈』,不違反於戒法的偈頌。……(這是將)僧團內所有的規制,如『受戒』、『安居』、『布薩』等制度;衣、食、住等規定;犯罪者的處分辦法(等不成文法),……隨事類而標立項目,將一項一項的事(包括僧事名稱的定義),編成偈頌。……這些『法隨順偈』,為戒經以外,一切僧伽制度的綱目,稱為摩得勒伽,意義為『母』、『本母』。依此標目而略作解說,成為廣律中,稱為『犍度』、『事』、『法』(法是部類的通稱)部分的根原。12之所以不厭其煩的介紹這些,是因為透過這原始律典集成的了解,對於我們以下探求「八敬法」的成立與演變,將有莫大的助益。
二、八敬法的成立與演變
        在說明之前,我們先要了解:「比丘尼律,並非出於比丘尼僧的結集,而成於比丘的上座們。……現存比丘尼的律部,是佛世的比丘尼制,通過上座們的裁定而形成的。這應該是與事實相去不遠的結論。13在律部中,『八敬法』出於『比丘尼犍度』、『比丘尼法』;是從『雜誦跋渠』、『雜事』中來的,也就是本於『摩得勒伽』。所以『八敬法』是僧伽規制,而後被集錄出來的。14既然是出於犍度、本於摩得勒伽,那就是不成文法了,為何有些項目又出現在現存各部尼律的波羅提木叉──成文法典的「波逸提法」15之中呢?這是值得我們探討的。
        雖說在王舍城結集大會中,大迦葉作出這樣的決定:「若佛所不制,不應妄制;若已制者,不得有違。如佛所教,應謹學之。16然而上座部系的律師們,確乎是「在不斷的增訂『波逸提法』。但所說的增訂,並非一切創新,主要是將僧伽所習慣推行的成規,條文化而成為『波羅提木叉』的一分。這可以舉例說明的:杕『八敬法』本不是『波羅提木叉』,《僧祇律》本也還是這樣。但在上座律中,增訂了有關『八敬法』的──『見比丘不起立禮迎』、……這是八敬法化為學處的明證。……『八敬法』與『雜跋渠』的條文化,增編入『波逸提法』,是上座部律的共同傾向。17
        上面的引文,顯然為我們解開了八敬法從不成文法演變到成文法典之迷。八敬法,的確是在流傳中逐漸嬗變了,而且是從嚴而寬、先嚴後寬。這先嚴後寬的推論,可以從違犯敬法的處分演化得到證明,也就是八敬法的第五項(依《銅鍱律》):「犯尊(敬)法,於二部眾中半月行摩那埵18。」這一項,《四分律》、《十誦律》、《根有尼律》,就只說是犯了「僧殘」罪19,《五分律》則說犯「麤惡罪」,才要半月行摩那埵。20平川彰所作的《原始佛教之研究》,以為「犯尊法」,不如《四分律》等「犯僧殘」為合理;但是依據導師的比對:「『犯尊法』,不只是《銅鍱律》所說,也是正量部《明了論》(「隨一尊法」),《僧祇律》(「越敬法」)所說。21而這三部律,在導師的抉擇是將其視為較古形的,因此導師得出這樣的結論:
        「『犯尊法於二部眾中,半月行摩那埵』,雖不合於現存的比丘尼律,然應重行認識其古典的意義!憑藉這一古義的啟發,相信『敬法』是女眾在僧伽體制中的根本立場──尊敬比丘僧。……違犯敬法,是不承認比丘僧的攝導地位,這等於破壞僧伽體制。不尊敬比丘僧,所以要在二部眾中行摩那埵,向比丘僧認罪。」22「但這麼一來,顯然是過分嚴厲了!如見比丘來而沒有起來禮迎,就要在二部眾中,半月行摩那埵,不但是過分苛刻,而且也窒礙難通。所以犯敬法而二部眾中出罪的規定,漸演化而成為『犯僧殘』的處分。……八敬法也就漸化為學處,而編入『比丘尼波羅提木叉』的『波逸提』中,這是上座部律師的新學風。23
        最希奇的,應該是《銅鍱律》既保存了「『犯敬法,於二部眾中,半月行摩那埵』的古制,又在(波羅提木叉的)『波逸提』中,加入(五二)『罵比丘』,(五六)『無比丘住處安居』,(五七)『不於二部眾中自恣』,(五九)『半月不請教誡人』──犯『敬法』的新制。24讓導師不禁嘆言:「古制與新制混合,不自覺的陷於矛盾!25不過,倒也因此透露了一個線索,那就是:「從『犯敬法』,本為二部眾中行摩那埵(同於『僧殘』),而漸演化為『波逸提』;屬於『僧殘』與『捨墮』26的,也轉化為『波逸提』而論;佛滅以來、比丘僧(比丘尼律的集成者)對比丘尼的管教,起初是異常嚴厲的,但在部派一再分化過程中(西元前二○○~一○○),顯然已大為寬容。27這個異常嚴厲的關鍵,我從導師著作的比對中,發見了王舍城結集的主導者──大迦葉,與此次結集「真正的成功者28──優波離學團,嫌疑頗大!
三、從王舍城結集看八敬法
        從印順導師對八敬法演化的研究中發見:影響他抉擇各部尼律的一個重要因子,是現存各部尼律集成的先後。導師「從比丘尼戒條數的多少,雜跋渠(比丘尼犍度)內容的廣略」,判定各部尼律成立的先後,「應該是《僧祇律》(大眾部)、《銅鍱律》(上座赤銅鍱部)、《四分律》(上座分別說系法藏部)與《十誦律》(上座說一切有部舊律),《五分律》(上座分別說系化地部)與《根有尼律》(上座說一切有部新律)。」29
        由此判定,也就發見了導師對於尼律的研究,是從尊重古典當中又加以抉擇的,理由如上所說,因為後成立的,經過各部律師們的不斷增訂,波逸提法的數目越多了,而雜跋渠的內容也越形繁瑣了30。所以成立早的律典,在導師是視為較近於古形的──至少也蘊含了某一層意義。
        對於各部律典一致的傳說,導師是將其視為固有的;但各派不一致的,則認為「應加抉擇31!抉擇哪些是固有的,哪些是增訂的?增訂的理由為何?或許我們也可以依據現存的律部,作進一步的推敲。
        現在,就讓我們回到主題──「八敬法」,以下先依《銅鍱律》列出「八敬法」的內容:
         1.比丘尼受具足戒即使已經百歲,對於新受具足的比丘,仍要禮拜、迎接,以示尊敬。
         2.丘尼不得在附近沒有比丘的地方,作三個月的夏安居。
         3.佛制:半月半月,「布薩」32「說波羅提木叉」。比丘尼先在尼僧中布薩說戒後,還要推派一位代表,到比丘僧處「請教誡」、「問布薩」。
         4.結束三個月的安居之後,比丘尼先在比丘尼僧中「自恣」──請別人舉發自己的過失,以便發露而回復清淨;第二天,還要再到比丘僧處舉行自恣。
         5.犯尊(敬)法,要在二部眾中行摩那埵。
         6.式叉摩那(學法女)學滿二年的學法戒,先在比丘尼僧中受完具足戒,當日還要到比丘僧處,再受具足戒。
         7.比丘尼不得罵詈讒謗比丘。
         8.比丘尼不得說──舉發比丘,或見或聞或疑的過失,而比丘卻可以舉發比丘尼。
        其中,2.3.4.6.這四項敬法,是各部律一致的,可信解為佛世比丘尼僧所遵行的「尊法」;「這是尊重比丘僧,接受比丘僧的教育與監護。在比丘僧來說,這是為了比丘尼僧的和樂清淨,而負起道義上的監護義務。33至於在各部律中也一致的第1項,以及各部略有出入的78兩項,導師則解釋為比丘尼對比丘僧「禮貌上的尊敬」。34四項「尊法」的具體事例(2.3.4.6.),加上三項禮貌上的尊敬(1.7.8.),以及一項違犯「尊法」的處分條款(5.),即合為「八尊(敬)法」。
        從「八敬法」的內容來看,它所象徵的意義是什麼呢?導師說:「這一比丘尼從屬於比丘,必須服從比丘僧的優越權威的『八敬法』,不是別的,是比丘尼在僧伽體制中的真相。35但這種真相,是在佛世即已如此,或者佛滅以後才如此?甚或佛滅以後,部派分化才如此的呢?且回顧前文所引導師的論述來分判:
        「『八敬法』的成立,早在部派分立以前;在佛教主流(老上座們)的主持影響下完成,成為全佛教界所公認。
        「佛滅以來,比丘僧(比丘尼律的集成者)對比丘尼的管教,起初是異常嚴厲的,但在部派一再分化過程中(西元前二○○~一○○),顯然已大為寬容。
        「在這次(王舍城)結集中,……對尼眾,採取嚴厲管教的態度,樹立尼眾絕對尊敬男眾的制度。」36
        「從釋尊涅槃後,摩訶迦葉等上座比丘,對比丘尼出家所持的厭惡情緒,可以想見從『尊法』而集成『八尊法』的目的。『尊法』已不是對比丘尼應有的監護(是否如法)與教育,而成為對比丘尼的嚴加管理,造成比丘對比丘尼的權威。」37
        依上文推敲起來,由「尊法」演變到「八尊(敬)法」,王舍城五百結集的確是很重要的一個關鍵;只是在傳誦中,上座各部律師對於比丘尼尊敬比丘僧的規定略有出入。我想就舉各部律中出入最大的一項敬法38:「比丘尼不得罵詈讒謗比丘」(依《銅鍱律》)為例,來探討它與王舍城結集兩大靈魂人物的相關性,以下就列出各部尼律所載此一敬法的內容(依導師所判尼律集成的先後順序):39
       《僧祇律》:無此項敬法;但在「波逸提」中,列有「不得呵罵比丘戒」。
       《銅鍱律》:除了此項敬法,在「波逸提」中,還有「不得呵罵比丘戒」。
       《十誦律》:無此項敬法。
       《四分律》:除了此項敬法,更附有不得向白衣說比丘過失的規定;並在「波逸提」中,列有「不得呵罵比丘戒」。
       《五分律》:除了此項敬法,也附有不得向白衣說比丘過失的規定;並且別有「不得向白衣說比丘過失戒」。
        從上所列,可知上座部律除《十誦律》(與大眾部的《僧祇律》同)無此項敬法以外,其他的上座部律都有,並且別有其他尊敬比丘僧的規定。至於導師所判定、在尼律中集成最早的《僧祇律》,為何沒有此一敬法,卻獨傳「不得先受(財利)」敬法,我懷疑與其地域性有關;但這一部分尚待有心人來進一步探究。
        此項「不得罵詈讒謗比丘」的敬法,我從導師《華雨集》第三冊的論述,大膽推測與王舍城結集的主導者大迦葉,以及毘尼的誦出者優波離,有相當程度的關聯。為什麼?依據導師的研究:「大迦葉出身於豪富的名族,生性為一女性的厭惡者。雖曾經勉強結婚,而過著有名無實的夫婦關係,後來就出家了。這是南傳《小部》〈長老偈〉,北傳有部《苾芻尼毘奈耶》等所一致傳說的。也許是他的個性如此,所以在佛教中,與尼眾的關係,十分不良好。他被尼眾們說是『外道』(《S》一六.一三;《雜含》三二.九○六;《十誦律》四○);說是『小小比丘』(不是大龍象)(《十誦律》一二);說他的說法,『如販針兒於針師前賣』(這等於說:聖人門前賣字)(《S》一六.一○;《雜含》四一.一一四三);尼眾故意為難,使他受到說不盡的困擾(《十誦律》,《根有律》等)。大迦葉無可奈何,只能說:『我不責汝等,我責阿難』。大迦葉與尼眾的關係,一向不良好,在這結集法會中,因阿難傳述小小戒可捨,而不免將多年來的不平,一齊向阿難責怪一番。40大有要是阿難不請佛度女眾出家,自己就不會遭到尼眾呵罵譏諷的意味!說不責比丘尼,卻怪罪到阿難頭上,並且在佛滅後,因阿難傳佛遺命,而算起這筆二十年前的陳年舊帳。那末,為了解決切身的困擾,而為呵罵他的尼眾立下嚴厲的規制,也是很可以理解的!
        再說到優波離:「優波離持律第一,對於戒,當然是清淨不犯;謹嚴的風格,是可以想像到的。他與女眾的關係,不知為了什麼,也不大友好。傳說他與持律者外出遊行,尼眾多沿路瞋罵他,使他乞食難得(《五分律》一八)。為了毀壞一座尼塔(或說是尼的兄長),為尼眾所毀罵。好在事先避開,否則會被痛毆一頓(《銅鍱律.大分別波逸提》;《五分律》一三;《四分律》四七;《有部雜事》三三)。優波離與尼眾的關係,與大迦葉一樣,所以在結集大會上,大迦葉對阿難的連串責難,如小小戒可捨,度女眾出家,優波離與大迦葉採取了一致的立場。」41
        由這些記載,可以想見這二位尊者當時的經驗是多麼的難堪了!縱使是已得漏盡的大阿羅漢,但(套一句導師的話:)二人畢竟還沒成佛,所以「聖者們(一般人更不必說)的理智與情感,是多少矛盾的。」42在這種矛盾的情結下,再由自身經驗出發,而訂出對尼眾嚴加管教,如不得呵罵讒謗比丘、不得說(舉)比丘罪等敬法,也就不足為奇了!因為在重男輕女的古代社會,在二位聖者(乃至其學團比丘)的心中,是如此一致的認定:這些比丘尼知識差、眷屬愛重、組織力差,他們是合該嚴加管理的!再加上有參與結集、同屬保守律行者的五百比丘作為後盾,八敬法的成立,當然要「成為(當時)全佛教界所公認」了!據此以觀部分尼律所列、摩訶波闍波提因八敬法得戒的傳說,當不攻自破!理由是:此項傳說不但違背釋尊「因事立制」的毘尼原則,更徒留保守上座為壓抑尼眾地位而私為增訂的荒謬遺痕!
四、從「八敬法」看釋尊「小小戒可捨」的遺命
        在釋尊滅後的五百結集中,上座比丘們藉由「八敬法」的制立,建立起對比丘尼僧管教的權威,同時,也藉由對阿難傳佛遺命「小小戒可捨」的否定,來表達重律輕法的立場。大迦葉與優波離因為與尼眾關係不佳的這一點共同,加上大迦葉亦素與舍利弗、目犍連、阿難等重於法義論議的學風不合(所以幾度拒絕了釋尊要他為眾說法的請求),而優波離自身又是頭陀苦行的同情者,於是這二人一拍即合,在比丘與比丘尼僧、重法學系與重律學系的對立之中,取得了全面性的勝利!但也從此影響了往後佛教的整個走向!
        講到這些,還是不能不引述導師的精闢立論:
        「釋尊因犯制戒,是發生了問題,才集合大眾而制為學處(戒)。其中重要的,如不淨行,大妄語等,一經發現,立刻集眾制定,不得再犯。有些當時只呵責幾句,以後又有類似的情形發生,覺得有禁止必要,於是集眾制定。要知道,『毘尼中結戒法,是世界中實(《智度論》一)』;是因時、因地、因人而制的,多數有關於衣食行住醫藥等問題;是為了僧伽清淨和樂,社會尊敬信仰而制立的。所以如時代不同,環境不同,人不同,有些戒法,就必需有所改變。就是釋尊在世,對於親自制定的學處(戒),或是一制,再制;或是一開,再開;或是制了又開,開了又制。因為不這樣,戒法就不免窒礙難行。所以如戒法(學處)固定化,勢必不能適應而失去戒法的意義。釋尊是一切智者,深深理會到這些情形,所以將『小小戒可捨』的重任,交給僧伽,以便在時地機宜的必要下,僧伽可集議處理小小戒;這才能適應實際,不致窒礙難通。但苦行與重戒者,以為捨小小戒,就是破壞戒法(這與違犯敬法,就是破壞僧伽體制,是同一基調),不要一切戒法,只是為了便於個人的任意為非。這與釋尊『小小戒可捨』的見地,距離實在太遠,也難怪他們堅決反對了!」43
        「若佛所不制,不應妄制;若已制,不得有違。」但真正受持,又有實際上的困難,這可怎麼辦呢?所以「二千多年來的佛教界,只容許以述為作,私為改寫(否則各家律典,從何而來差別)」44,「不過非說是『佛說』不可」45,而且「每一部派,都以自宗傳誦的經律為原始結集」46,這真令人無所適從!「釋尊所制的戒律,本是適應通變而活潑潑的;等到成為固定了的,僵化了的教條,就影響到佛法的正常開展。追究起來,不能不說是由於拒絕『小小戒可捨』的如來遺命所引起的。」47過分踰揚自己所宗仰的律行,將戒法、律制的地位與重要性無限的上綱,哪裡知道「重視律制是對的,但一成不變而難以適應,對律制是未必有利的。」48反觀重法一派所發展成的大眾部,原本站在律重根本的立場,也漸漸的對律制採取隨宜通融的態度,甚至「不重小小戒而達到漠視『依法攝僧』的精神」49。形成這截然不同的兩種極端,不免是佛法發展中的一大遺憾!
        還記得我赴美弘法時,認識有很多信徒都是早期的留學生,後來在那裡落地生根的。他們告訴我,在他們那個年代,美國白人的種族歧視遠比現在來得嚴重,白人瞧不起黑人和有色人種也就罷了,連黑人都瞧不起有色人種;有時走在路上,還得提防被打劫、被修理。一直到出現了一位功夫影星李小龍,這種心境才為之改變,他們走在路上不但不再害怕,還抬頭挺胸、虎虎有風,儼然是身懷絕技的李小龍化身!
        我想,人在現實社會中處於相對弱勢時,借助外力來壯大自己是可以理解的,就算是虛張聲勢吧!至少也彌補了自己在某一方面的缺乏自信。但現代的比丘們,應當不需要藉「八敬法」取得優於比丘尼眾的地位,來壯大自己吧?導師所說也許是沒錯的,「八敬法是佛制」,可是從上文所述,我想我們都應當對所謂的「佛制」,重新加以定義:「是佛制」,卻非佛所親制,而是佛世比丘尼所行的四項「尊法」,在王舍城結集時,經上座們的裁定而合為八項,這八項統統視為「佛制」(就如結集出來的經法,統統被視為佛說一般)。
        當前的臺灣佛教,問題重重,也許我們更應當正視的是:隱藏在「八敬法是佛制」背後、律制的融古適今問題。釋尊滅後「小小戒可捨」的遺命,被上座比丘們給扭曲了,導師在他著作的諸多篇章中,為此作了平反;我寄望當今臺灣佛教真誠為法的比丘、比丘尼僧們,能夠破除男尊女卑的兩性不平權迷思,在依於釋尊律制精神的基礎上,以實際行動「來共同籌商、決議,捨去不適用的(也應該增些新的規制)」50,讓釋尊「依法攝僧」的精神在現代復活,從而建立真正依律而住的僧團!
註釋:
1.昭慧法師,《律學今詮》,頁335~388
2.《弘誓》雙月刊53期(90.10出刊);《妙心雜誌》66期(90.11出刊)。
3.印順導師,《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頁409
4.印順導師,《華雨集》第三冊,頁49
5.同註3.,頁19~20
6.同註4.,頁37
7.同註4.,頁38~39
8.同註4.,頁55
9.印順導師,《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與開展》,頁180
10.同註4.,頁40
11.同註4.,頁40
12.同註9.,頁181
13.同註3.,頁401
14.同註3.,頁407~408
15.波羅提木叉(戒經),最初是集為「五部」的,這五部經是戒經的原始部類,原始的組織形態。以下就依印順導師《原   

     始佛教聖典之集成》,頁136~137略作解說:(一)波羅夷:譯義為「他勝處」、「墮不如」,為最嚴重的罪行。犯波 

     羅夷者,將被驅出僧伽以外,失去比丘(或比丘尼)的資格,不能再在僧伽中,共享應得的權利,盡應盡的義務。

  (二)僧伽婆尸沙:譯義為「僧殘」。犯這類罪的,要暫時「別住」於僧伽邊緣,受六夜「摩那埵」的處分。別住期間,

    短期褫奪應有的權利;等期滿,還要在二十清淨比丘僧中出罪清淨,才能回復在僧伽中的固有地位。(三)波逸提:譯義

    為「墮」。犯這類罪的,應於僧伽中「作白」(報告),得僧伽同意,然後到離僧伽不遠處,向一位清淨比丘發露出罪。 

 (四)波羅提提舍尼,譯義為對說。犯這類罪的,不必在僧中,只要對一比丘,承認自己的過失就可以。(五)眾學法:

     意指應當學的事。《僧祇律》作「越毘尼」,《十誦律》名為「突吉羅」(惡作);違犯者不要在僧中,也不要對人

     說,只要自己「心悔念學」,就可以清淨了。

16.《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三○(大正22.191下)。上座部諸律都同有此說。
17.同註3.,頁424~425
18.摩那埵:為犯僧殘罪的處分(六夜行摩那埵)。需暫時「別住」僧伽邊緣,這期間,等於短期褫奪應有的權利,並且要

     為眾僧作苦役,如清理塔、僧房、浴廁等清潔工作;雖入僧中,亦不得與他人談論。

19.請參見註15.。
20.同註3.,頁405
21.同註3.,頁408
22.同註3.,頁408
23.同註3.,頁409~410
24.同註3.,頁410
25.同註3.,頁410
26.尼薩耆波逸提,譯為「捨墮」,所犯的罪,同於波逸提,請參見註15.。
27.同註3.,頁426
28.同註4.,頁55
29.同註3.,頁429
30.同註3.,頁424~429
31.同註4.,頁105
32.布薩,源於吠陀以來的祭法,佛陀時代,印度的一般宗教,都有於月八日、十四日、十五日,舉行布薩集會的習慣,佛

     教也就適應而成立了布薩制。在佛的指導下,布薩更成為有深刻意義的僧伽布薩:每月二次,半月半月(陰曆十五或十

     四,三十或二十九日),為一定區域內的比丘舉行會議,在會議中,比丘們若有毀犯,就要先出罪清淨,而後說波羅提

     木叉(戒)。
33.同註9.,頁193
34.同註9.,頁193
35.同註3.,頁407
36.同註4.,頁55
37.同註9.,頁193
38.同註3.,頁405
39.同註3.,頁405~406
40.同註4.,頁102
41.同註4.,頁52
42.同註4.,頁107
43.同註4.,頁94
44.同註4.,頁95
45.同註9.,頁182
46.同註3.,頁19
47.同註4.,頁95~96
48.同註9.,頁182
49.同註9.,頁183
50.同註9.,頁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