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丘尼僧的「獨立宣言」──也談「八敬法」之廢除

釋傳道

一、前言
        自今(九十)年三月三十一日,在「人間佛教.薪火相傳──印順導師思想之理論與實踐學術研討會」上,象徵性地撕揭「八敬法」條文以來,可謂引起了教界內外廣泛的討論與迴響。其中,同情肯定者有之,質疑反對者亦有之,這原是世間常態;但在彼此往返的經驗交流與理念闡述當中,關於此一議題的既存事實與各類觀點,也隨之逐一地浮上檯面,接受佛教徒(四眾弟子)乃至社會大眾的檢驗。縱然「僧事僧決」,但把問題攤在陽光下,對改革來說,亦未嘗不是件好事!所謂在家居士無權置啄之說1,顯然有關起門來判生死,不夠坦蕩之嫌!  
        在佛教的僧伽體制中,比丘僧與比丘尼僧理論上雖屬各自獨立的僧團,實質上卻不然,印順導師即曾明確地指出「(比丘尼僧)這種獨立,僅是形式的,而實際是比丘的附屬體,依比丘僧的存在而存在2。」「八(尊)敬法」,即為比丘尼附屬於比丘僧,作了最好的註腳。它不但反映出佛世以來比丘尼僧的實際地位,更意味著比丘僧從此享有優越的領導權威。所以,這一次昭慧法師宣示性的廢除「八敬法」,在意義上,其實就等同比丘尼僧所發出的「獨立宣言」。身為一介比丘的筆者,對此「兩性平權」前瞻的「獨立宣言」,倒是樂觀其成,而且衷心讚歎與支持!
        遺憾的是,質疑反對者對印順導師博大精深的佛法卓見,與昭慧法師依經據律而來的綿密論證,從無撰文反駁,以作法義的無諍之辯;反倒充滿了激動的情緒而無法自制,以致於口無擇言!尤有甚者,還慫恿一小撮人躲在暗處放冷箭(亂發黑函),詆毀熱心衛教護法者,真是可悲可憫!
二、「八敬法」是否佛制?
        「八敬法」是否佛制,原無關乎其存廢,律制的精神本就因時因地而制宜,而非放之四海皆準,推之百世而可行;抑或唯佛與古德可以興廢,而今人只能遵行無違的。但是,自從大迦葉等保守上座們在主導的王舍城結集中,否定了阿難傳佛遺命「小小戒可捨」以來,「輕重等持」(甚或專持微細戒)便成為各時代、地域,標榜持戒精嚴者奉行不渝的圭臬。一句「佛制」,似即象徵牢不可破的鐵律;而事實上他們是否真是如此恪遵佛制呢?恐怕也只是選擇性的堅持,選擇性的規避罷!君不見佛教界逢有重大儀典或法會,達官顯要的座位必列在比丘、比丘尼之前嗎?若依佛制的四眾倫理序次,在家居士哪裡有機會臚列僧眾之前呢!
        再以這一次中國佛教會決議行文請示印順導師,有關「八敬法是否佛制」一事為例,導師的一句「八敬法是佛制」,隨即被引用以作為反擊昭慧法師廢除八敬法的利鏃,其對於「佛制」賦予不同的「適應」,倒真是令人印象深刻!至於導師覆文的後段:「如因時、地不適而應有所變易,亦應徵得多數長老(得含等額長老尼,不僅是少數比丘)同意,然後集大會通過3。」中佛會袞袞諸公卻略而不談,顯有斷章取義(只取「八敬法是佛制」)、自由心證之嫌!
        台灣佛教史學者江燦騰博士為此,還特地透過中華佛寺協會林蓉芝秘書長,代為向導師求證其語意何指,從而認定導師的意見是:「『八敬法』中,只有比丘尼應尊重比丘的這一精神,因各律見解一致,可以推定是佛制遺風,至於『八敬法』本身,其實是佛陀之後的部分法派所制定,故部派之間的見解並不一致4。」
        昭慧法師在其〈佛教與女性──解構佛門男性沙文主義〉文中,亦曾援引印順導師對於各部律中八敬法的比對研究成果,如「『犯尊(敬)法,於兩眾行半月摩那埵』,是違犯『尊法』的處分條款(昭慧法師認為這一項經保守上座比丘們修訂過)。……『八尊法』中有四項規定,是各部律所一致的,如:
     1.於兩眾中受具足(先在比丘尼僧中受具足戒,當日還要到比丘僧中受戒)
     2.半月從比丘僧請教誡(請求名德上座前往說法教誡).問布薩(自己布薩清淨了,還要向比丘僧報告,比丘尼如法清淨)。
     3.不得無比丘住處住(近於比丘安居,以方便請求教誡)。
     4.安居已,於兩眾行自恣(比丘尼先在比丘尼僧中請求別人舉發己過,第二天再到比丘僧中請求比丘指示糾正)5 。」
        這四項,導師認為是「尊法」──比丘尼尊敬比丘僧(精神所在)的具體措施,這是各部律一致的條文。為何要比丘尼尊敬比丘僧一如師長呢?因為「一般比丘尼,總不免知識低、感情重、組織力差(這是古代的一般情形)。要他們遵行律制,過著集團生活,如法清淨,是有點困難的。所以制定『尊法』,尊重比丘僧,接受比丘僧的教育與監護6。」可以說這四則「尊法」,實質上是為了比丘尼僧團的如法清淨,較先成立的比丘僧團所應擔負的責任與義務;倘以師生倫理來看待,亦不為過。考諸古印度女性的實際情形,昭慧法師也同意以上五項(安居、自恣、受戒、求教誡、僧殘出罪),「比較有可能是初期佛陀制訂下來的」,而且「是基於對女眾護念提攜之慈悲心」7 而制訂下來的。
        「八尊法」的另外三則,是:「受具百歲,應迎禮新受具比丘」;「不得呵罵比丘」;「不得(舉)說比丘罪」。關於此三則,印順導師認為「是禮貌上的尊敬」8。所以總和而言,「『八敬法』,就是源於比丘尼的『敬法』──尊敬比丘僧,服從教導的實施方案。尊敬比丘僧的條例,固有的(或者我們也可說是佛制的)或增訂的,及舊有的『敬法』(處分條款),共為『八敬』9 。」最後,導師的結論是:「『八敬法』的成立,早在部派分立以前;在佛教主流(老上座們)的主持影響下完成,成為全佛教界所公認10。」
        筆者之所以再度不厭其煩地引述印順導師的論證,實基於敬法暨對於印公老人的感恩與愚誠,不忍讓他的話成為保守派拒絕改革的遁詞,而試圖為其作進一步地解讀!根據前述導師的研究分析,我們不妨說「八敬法」有部分是釋尊衡量當時比丘尼僧團的實際需求,為令他們能如法修行、和樂清淨,方才制訂下來的。只是釋尊涅槃後,大迦葉等上座比丘們因於嫌厭女眾出家的情緒發酵,甚至將釋尊晚年的僧品日雜,歸罪於此,遂從「尊(敬)法」集成了「八尊(敬)法」。而對於比丘尼的監護與教育,也變質「成為對比丘尼的嚴加管理,造成比丘對比丘尼的權威11。」這一發展過程,應可相信是歷史上的事實。至於佛以「八敬法」為女眾出家的根本法,或大愛道比丘尼依「八敬法」而得戒之傳說,依據以上的論述,亦可判定為佛後所附加。
        回歸到前所述及的觀點,「八敬法」是佛制也好,非佛制也罷,原無關乎其存廢,昭慧法師說得好:「談任何規章,都不能超越『十句義』(十種利益)的根本大法──令『正法久住』或『梵行久住』,就是戒律十大根本法的總結論。任何律制,只要是因時因地制宜的法條,就有可能因時移境遷而牴觸此一根本法;凡牴觸根本大法之律制,依理均屬無效!這與世間子法不能超越母法,任何法令不能牴觸憲法的道理,是一樣的12。」更何況,佛法是以「法」為中心的,「法」是佛法的一切。釋尊組織僧眾的原則,也是「依法以攝僧」,所以說「組合僧眾的一切制度(律),是依於法的;依於法而立的僧制,有助於法的修證,有助於佛法的增長廣大(正法久住、梵行久住)13。」不過由於隨佛出家者日眾,所以「律」的重要性日增,進而達到與「法」對舉並立的地位14;甚至在王舍城結集中,毘尼還取得了優先於法的地位15
        「法與律,起初是同一內容的兩面。『法』──聖道的修證,一定是離罪惡,離縛著而身心調伏的,所以又稱為『毘尼』16。」毘尼的譯義即為「律」或「調伏」17。因此我們可以說,任何佛制(增訂的通常也說是佛制)的戒律,只要是妨礙聖道的修證,無法使僧眾達到離罪惡、離縛著而身心調伏的目標,甚至與「梵行久住」、「正法久住」的究極理想背道而馳者,皆應廢棄;即使是佛制,而現時業已變質或與目前的時空相隔礙者,亦當在此列!三、「女形非障,驕慢成障」在四月十日,中國佛教會召開的長老委員會議中,長老比丘們或言「每位比丘都不會要求尼眾尊行八敬法」;「八敬法之有無並沒有影響比丘尼」;「多少年來根本沒有人提及或強調八敬法的問題」;或言「目前並沒有實行八敬法」;「八敬法自古以來很少人談論」;「在大陸或台灣的法師們沒有人強調八敬法」18……。乍聽其言論,不知情的人也許會認為廢除八敬法多此一舉!但事實果若其言,昭慧法師就不必如此大費周章,還落了個絆腳石19的罪名了!至於「影響佛教團結與發展,至深且鉅」這頂大帽子,還是讓給林立的山頭與傳統保守的長老們吧!
        真不知這些長老比丘們是素在「深宮」,不知比丘尼「疾苦」,以致有此「天真」的想法呢?或者是意欲粉飾太平,以入人於罪?其實昭慧法師在其一篇篇的論著與回應文中,對於當前比丘尼所遭遇的不平等待遇,早已舉證歷歷;並有其他比丘尼與在家居士為文見證他們親身的經驗與見聞,這些實際的事例,難道都不曾上達「天聽」嗎?舉其犖犖之大者,如某戒場就要求傳戒的長老尼頂禮新戒比丘20。我們不妨運用一下想像力,設想那是個什麼樣的畫面!真不知當時這些比丘的內心是滿懷忐忑與慚愧,還是從此自覺高「尼」一等,而志得意滿起來?又如某專弘《大愛道比丘尼經》的道場,則要求參與結夏安居的比丘尼,表演女人八十四態21;甚至還有要求依文背誦者22,真正匪夷所思!
        日前覽讀參與安居的比丘尼所寫下的心得,心中真不知作何感想!只能說這些道場的主事者──或者因於大比丘的心態作祟(比丘僧),或者業已徹底受到洗腦而自甘卑微(比丘尼僧);但他們的確做到將這些反智、反淨化的奴化教育,紮紮實實地輸入到這些比丘尼的心識中!而且深刻到讓他們對號入座,認定自己與「性別」俱來這些煩惱罪惡;(這是否也可以稱為佛門女性的「原罪」?)深刻到讓他們在比丘面前自慚形穢而抬不起頭來!這就如同算命,筆者一向勸信徒不要輕易去嘗試,因為算命先生預告式的話語,即使自己剛開始全然不信,但這些「預言」慢慢地會滲透到心識中產生暗示作用。漸漸地自己就會由全然不信,而半信半疑,最後,應驗了算命先生的鐵口直斷。為何如此?就是因為全副心思都集中在那上頭了,一點點的蛛絲馬跡,都會立刻引發同樣的聯想,進而展開行動,造成事實。所以算命先生一向準,因為我們的潛意識一直在給自己指令,暗示自己往相同的方向做去。
        同理,女人八十四態如若「不是男女共有之病態,就是男女均屬罕見之變態」23,而卻有人要比丘尼們暗示自己,那是身為女眾特有的成分,從而對他們的向上、向善、向解脫,乃至弘法利生形成障礙。對於彼等心性之殘害,真是莫此為甚!這些愚弄佛法教育,藉著醜化、詆毀女性來滿足自尊、優越,甚至達到遠離情欲目的的比丘,真正是我佛罪人!然而歸根究底,始作俑者就是結集經律的保守上座比丘們,在其中附加了自己對於女眾出家的厭惡情緒,並刻意地予以壓制與鄙視,而現代懷抱大比丘思想的比丘僧又從旁推波助瀾所致!
        昭慧法師分析得好:「任何一種階級意識,不論是種族優越論、身分(地位、職業)優越論、男性優越論還是人類優越論,都是『無明』──不能明瞭『緣起無我』的愚癡相,也都是『我慢』──高舉自我或己群的重要性而相對忽略他人或他群──的變相產物24。」而偏偏這樣的無明我慢存在於每個凡夫的心中,或淺露,或深隱;一旦有人試圖否定或質疑其重要性與優越地位,他便馬上如刺蝟一般,張開全身的刺迎上前去──即使在「眾生平等」這樣的基調之前,都會有人以「佛制」這塊金字招牌,來保住自以為「欽定」的優越地位!我慢真是堅固如高山啊!
        這些年來,深深體會到:凡不能正見緣起,而時時處處以自我為中心,便是對別人(他群)、對自己(己群)的一種莫大的傷害。因為事事以自我(己群)為考量,只要非我族類,都可以不論公義、昧著良心棄而不顧,甚至自己還成為加害者!於是同一階級、同一利益者,便藉著共同的意識型態與利益,結合成為同一陣線,共同捍衛這有形、無形的利益。這些由自我感所發展出來的煩惱產物,究竟是愛自己還是害自己?這些愛、見、慢、無明,難道不是吾人出家修道意欲斷除的嗎?豈可容它氾濫而妨礙自他聖道的修證呢!
        所以儘管八敬法是佛制的吧!儘管「每一位」比丘僧皆不因此而生起驕慢心和優越感吧!倘若這些貶抑女眾的律制,已然對比丘尼的心性造成傷害和障礙,基於「同根生」的立場,難道我們還能夠理直氣壯地說八敬法不可廢嗎?更何況,事實上已有不少青年比丘依於此制而有恃無恐,名正言順地接受比丘尼(包括長老尼)的頂禮,並且沾沾自喜地享受特權呢!此所以筆者會借用昭慧法師的用語,提出「女形非障,驕慢成障」25,來與大家共勉!
        關於這一點,印順導師說得真確:「男與女,約信仰、德行、智慧,佛法中毫無差別。……女眾與男眾,同樣的可以修道解脫。依這道器的平等觀,生理差別的男女形相,毫無關係26。」這對於長期以來被壓抑而缺乏自信的女眾而言,該是多大的鼓舞!雖然自來中國社會即與印度同樣有著重男輕女、男尊女卑的文化傾向,但在兩性平權思想業已編入國民教材的今日,佛教實亦應順應時代思潮,勇於突破傳統所固守的,不合時代機宜的律制,以促進僧團的和樂清淨!四、佛教縱興盛,僧眾當自強回顧自「廢除八敬法宣言」發布以來,見諸報章雜誌的多方回應,甚至筆者所接獲,未具名黑函的指責違反佛制云云,都在在加深了個人對於佛教未來的隱憂。不管佛教表面看來是如何興盛,但是從長老到青年僧眾,真正深入佛法堂奧,會得佛法要旨者,確乎是寥寥可數!僧眾們或為道場的維持、發展,鎮日忙著送往迎來、音聲佛事;或偏弘一宗一派,而捨棄無邊法義的探求;或遠離僧團,獨居自修;或崇尚知識性的理解研究,而卻未能以佛法淨治身心、自利利他……。
弘法的人才似乎是多了,但細察其內容,講的無非是儒道等共世間的倫理道德;尤有甚者,連一些民間信仰、異教的思想也被裹上佛法的外衣,用來教育信徒。於是,從僧眾到白衣,多的是人云亦云,不會思考、不善分辨之徒(慧以抉擇為性)!願意安心在法義上深入的少了,或者該說寺務的繁重與信徒的恭敬供養,漸漸地消融了為法的理想。於是身雖出家,卻離法遙遠!儘管佛學院林立,僧教育亦較從前普及;但是,教史不讀,律制不通,連最基本的佛法要義都說不出個所以然來!這豈不是八十四態可以冠上「佛說」,而被某些人深信不疑,甚至達到戕害目的的主要癥結?又豈不是自恃驕貴,藉著奴化、醜詆異性,來達到自我肯定目的者所欠缺的呢!
        政治上的愚民策略,從教育到宗教,皆造就了可悲憫的廣大受害者;可喜的是有些受害者已不願再當愚民或順民,而且有了思考反省的能力!在廢除八敬法事件中,個人認為能夠讓問題透明化,使「因時、地不適而應有變易」的律制,為全體僧尼所關心、思考與討論,即算完成了階段性的任務。尤有進者,與其等待中佛會不知底時「集大會通過」27廢除八敬法,倒不如從比丘尼眾的反奴化教育紮根,以喚醒佛門女性的自決意識。唯有從心理上脫離「比丘尼是比丘僧的附屬體」這一意識型態,建立起佛門四眾弟子悉皆平等的觀念,根除凡夫的劣根性,好好地充實自己的知能,擴大自己的氣量、視野。如此做去,任誰膽敢鄙視於你、戕害於你!怕只怕比丘尼們自甘卑微,願意逆來順受,繼續接受「次級僧眾」的待遇,這樣縱然廢除了八敬法,都沒有任何實質上的意義!
        比丘尼是當自強,但比丘僧難道不應自強嗎?發心出家的男眾,在人數比例上的確少於女眾許多,而動機純正、心在佛法者,顯然更是稀有!惟因男眾出家的難得,所以如果未曾真正將佛法體會到自心,又時時以涅槃寂靜的終極目標,作為惕勵自己不斷向前的信念,太早到來的肯定呵護,唾手可得的名聞利養,信徒的不能如法供養、如法護持,很快就會將那脆弱如露水般的道心給腐蝕掉!出家難,出家後又能抗拒世俗名、利、情的誘因,而始終如一地以法為念、依法而行,更是難中之難!若說「心入於正受,女形復何為?」28我們何妨也警醒自己:「心若不入於正受,男形復何為?」但願在佛法真理之前,盡捨大比丘本位主義,結合四眾弟子,共同為正法久住、涅槃寂靜的理想而努力,這也算是忝為年長老比丘的筆者,一番婆心的建言!伏願法輪常轉,正法久住!     
        佛曆二五四五年九月十日 于妙心寺
註釋:
1.中國佛教會九十年度第一次長老委員會議記錄(民90.4.10)。
2.印順導師,《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頁401。
3.印順導師覆中國佛教會函,民90.6.3。
4.《弘誓通訊》,第52期「告別傳統」專輯,頁2。
5.印順導師,《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與開展》,頁192∼193。
6.同5,頁193。
7.昭慧法師,《律學今詮》,頁359。
8.同6。
9.同2,頁409。
10.同9。
11.同6。
12.同7,頁362。
13.同5,頁175。
14.同5,頁176。
15.印順導師,《華雨集》(三),頁55。
16.同14。
17.同14。
18.同1。
19.中國佛教會函,(九O)中佛淨秘字第九O一O六號,其內容稱「慧比丘尼……發表(廢除八敬法)宣言,當眾將八敬法條文一一撕毀。……影響佛教團結與發展,至深且鉅!」
20.同4,頁5。
21.《僧伽》,第九卷第四期,頁6∼14,民國89年7月。
22.《僧伽》,第二卷第一期,頁15,民國82年1月。
23.同7,頁366。
24.同7,頁341。
25.昭慧法師,《燃燈與熄燄》,〈軀殼非障,驕慢成障〉。
26.印順導師,《佛法概論》,頁173(新版)。
27.同3。
28.《雜阿含》卷四五.一一九九經(大正2.326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