妙雲集導讀

單元五:僧伽與律制◎妙雲集導讀(二十一)791234

「僧伽與律制」教學概述暨重要觀念探討(三)

主講:昭慧法師 記錄:善森、宏誠、巽慧 整理:法印講堂、妙心寫作讀書會

五、布薩制度
        在團體生活方面,印順導師說:(中一,18)「釋尊為出家弟子提示了『法味同受』、『財利共享』的原則,等到出家眾一多,佛陀開始制戒。」法味同受──在佛法的學習上,佛陀是絕不厚此薄彼的。在僧團中生活的弟子們,日常共同學習法義,並無祕而不宣或只能傳給某些特殊人等的教法。財利共享──在僧團中,一切信眾的供養,只要是屬於僧團的,都要均分;僧團沒有理由給某些人特權享受,或特別苛待某些人。
        這就是後來律家所歸納「六和敬」中的兩大項目──「見和同解」與「利和同均」。佛陀要求僧眾,在學法的過程中,不但要持守同樣的戒法,而且要達到思想的和合與經濟的均衡。這可說是維繫僧團的兩大要素。
        談到制戒以前的僧團生活,就牽涉到布薩的問題。布薩(poSadha),原是印度宗教習俗中半月祭的古老宗教習俗。早在吠陀時代,就有所謂的新月祭和滿月祭(亦即朔望舉行的祭典),祭主往往在這一天,用斷食的方式來清淨身心(類似我國古代的「齋戒沐浴」),然後舉行祭典。佛陀順應這全民性的宗教習俗,將它賦予佛法的意義,於是成立了布薩制度。
        由於布薩日是宗教節慶日,因此佛教信眾就利用這一天,到寺院來聞修佛法,並奉行短期出家的八戒齋法。僧團也就利用這半月一次的布薩日,集合大眾,共同檢討半月以來的身語行為,並作道德的規諫與互勉。南傳佛教的覺音論師把它稱為「教授波羅提木叉」。早先並沒有一條一條的戒法,而是清淨三業、正命自活、勤修正道之類的道德性勸勉,後來被化約為偈頌,也就是「略說教誡偈」。《摩訶僧祇律》卷二十七(大正22447a)稱此為「偈布薩」。如《增壹阿含經》卷第一(大正2551a)中膾炙人口的「七佛教誡偈」:「諸惡莫作,諸善奉行,自淨其意,是諸佛教。」
        《四分戒經》後面也有賢劫七佛的七種教誡偈,如釋迦佛的教誡偈:「善護於口言,自淨其志意,身莫作諸惡,此三業道淨;能得如是行,是大仙人道。」在偈頌後面,加上了幾句註腳:「此是釋迦牟尼如來無所著等正覺,於十二年中,為無事僧說是戒經。從是已後,廣分別說。」(大正221022c)
        依據《四分律》的說法,這是如來成正覺後,於十二年中為無事僧所說的戒學內容。「無事僧」並不是沒有事情可做,而是指僧團還沒有諍事發生。既無紛爭生起,亦無犯緣出現,所以也不須有「隨犯而制」的學處。十二年以後,開始有人犯戒,這才「廣分別說」而制訂戒律。換句話說,從佛陀成道以後,開始攝受僧眾,組織僧團,此後長達十二年的時間,都還沒有正式制定成文法與罰則,而只依不成文的習慣法,來作道德性的勸勉與訶責。十二年後,佛陀因犯緣而開始陸續制訂學處,這是從「戒具足」轉成「戒成就」、從「教授波羅提木叉」轉成「威德波羅提木叉」的階段,也就是僧團由「習慣法」轉成「成文法」,由「化教」而轉成「制教」的階段。
        佛陀制戒時間點的說法,眾說紛紜──《四分律》說十二年,《善見律毘婆沙》說二十年,《僧祇律》說五年。總之,應該是僧團成立了好長一段時間以後,才開始制戒的。
        依據覺音《善見律毘婆沙》卷第五(大正24708a)的說法:「釋迦牟尼佛從菩提樹下,二十年中,皆說教授波羅提木叉。復一時於富婆僧伽藍……。」二十年中都說教授波羅提木叉,準此,則是二十年以後才開始制戒的。所謂的「一時」,應該是有人開始犯了重戒,因為佛陀是從那以後才開始制戒的。但是覺音卻指是一位比丘在富婆僧伽藍布薩堂上隱瞞過失,後來被目犍連尊者揪逐出去的事緣。佛說(大正24•708a):「我從今以後,我不作布薩,我不說教授波羅提木叉,汝輩自說。……從此至今,聲聞弟子說威德波羅提木叉。」從這時開始,聲聞弟子說威德波羅提木叉。
        威德波羅提木叉,以「學處」(ZikSApada)為法治的依憑,這是具有強制性的,用戒法來強制約束僧團成員,這和教授波羅提木叉泛泛地作道德勸勉,有所不同。覺音把有人隱過而佛不說戒的傳說,當作是說威德波羅提木叉的緣起。有人在布薩中隱瞞過失,那應該是在佛陀開始制戒以後若干年的事,正式制戒既是在成立僧團十二年後,那麼,僧眾自說威德波羅提木叉應是更晚,因此覺音說是「二十年」也不無道理。但不宜將此與佛陀開始制戒的年份互相混淆。
        可能情形是這樣的:在成立僧團十二年後,雖然陸續制戒,但直到成立僧團二十年後,佛陀才將整個主持布薩的司法職權交付僧團,彰顯了大眾執法的威德。而僧團司法的依憑就是佛所制戒,因此將此諸戒法,名為「威德波羅提木叉」。這兩個傳說的年份並不一致,但是覺音把它結合起來,倒也凸顯了由佛陀作道德性的「教授」,轉移為僧團司律法性的「威德」之風格差異。
叁、問答
        一、(中一,18)為什麼「等到出家眾一多,佛陀開始制戒」呢?「隨犯而制」的意義何在?有否例外情形?
        答:這可以從兩方面來作解釋:
         1.佛陀剛開始轉法輪時,佛法還沒有普遍弘傳開來,僧團的物資未必豐富,在這種情況之下,願意追隨佛陀出家的人,大體而言,道心是非常堅固的,否則無法如此淡泊度日。由於一心精勤道業,所以少有嚴重毀犯的事情發生。當然,團體生活總是會有一些行為舉止、生活作息方面的默契,但這些並沒有形成具足罰則的成文法。
        團體生活一定會有規範,例如:早上幾時起床,晚上幾時睡覺,何時外出乞食,何時聞法經行,何時安居,如何開會,如何分配僧物,等等。諸如此類的生活規範,應該是陸續隨著僧團生活的需要而制訂下來的。還有些生活威儀,也是僧眾在佛陀座下耳濡目染而漸漸形成規制。這些不成文的規範,多半收集在律典的「犍度」之中。部分生活規範在波羅提木叉陸續制訂以後,逐漸置入戒經,而演變成帶有罰則的成文法。
        舉例而言:齊整著衣的學法,這不見得要等到成立僧團十二年後才開始制定,或許因為有人的衣服沒穿整齊,而被教導以穿著要領。或許是吃飯時,見到有人邊吃邊講話,感覺威儀不好,於是被告誡「不得含飯語」。諸如此類點點滴滴日常生活中的規矩,大都是依佛陀的身教而學,在制戒以前,這些學法應是已經存在,其後才被納入戒經之中。
         2.等到佛法興盛了,信眾也多了,於是有了豐盛的四事供養。這種情況,反倒使僧團產生龍蛇混雜的現象。也許有人並未具足出離心,沒有強烈的修道意願,只是想要到僧團中得利養分,不勞而獲。
        律典記載,饑荒年頭,乞食難得。比丘都已乞得飲食,但乞丐可就乞食不易。於是一大堆乞丐跟在比丘後頭,想向比丘們乞食。可見印度人對沙門與乞丐的分別,是很清楚的。但是,會不會有些好吃懶做之徒或乞丐,因此而想到僧團中來討生活呢?只要剃了頭,穿上袈裟,就可以受到特殊待遇,這自然會使僧團成員變得複雜起來;龍蛇混雜,也就難免會有嚴重犯行出現。
        這裡又牽涉到一個問題:原則上是「隨犯而制」。例如:有迦蘭陀子耶舍犯了淫行的嚴重錯失,佛陀才開始制戒,並將罰則訂出:爾後犯淫是波羅夷罪,應予逐出僧團。未犯而制,會讓人漫不經心,無法體會該一法條的必要性何在。隨犯而制,表示佛陀對於弟子們的尊重,如果未曾毀犯就制下規約,不啻已預計他們會出現犯罪行為。
        可是我們不要認為,只有僧伽戒律才是隨犯而制的。即使是社會上的法規條例,往往也是先出現了這個那個的問題,立法者才因此而制訂相應的規約。例如,就是因為有槍械橫行,造成了社會治安的隱憂,立法院才會通過「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在沒有票據替代貨幣之前,我們也很難想像要如何制訂「票據法」。
        所以回顧人類初期的法典,其內容也往往是根據當時所發生的犯例,而作適切妥當的懲罰規範。至於懲罰的輕與重,是服刑還是罰鍰?也自有其衡量的標準。例如:一般而言,法律較重視生命權,財產權則在其次。因此,同樣是犯行,侵害別人的生命者刑罰較重,侵損別人的財產,刑責就較輕。有時罰重罰輕,也依個案影響社會安寧的程度來看。例如:販毒雖非立即傷害生命,但對於社會的影響,對人民身心的戕害,實在是太過深遠。所以,許多國家都將販毒判以極刑。
        可是在法規成形的過程中,並不全是僵固而一成不變的隨犯而制,制定法典,面對犯事,可以舉一反三。犯與不犯,犯重與犯輕的各種可能情況,未必要等到出現了犯緣,才制訂下來,立法者會依學理而劃分輕重準則,或是依既有案例而類推其他可能的犯罪情形,一併規定處置方式。
        總之,制訂法律必須納入以下三點考量:
         1.這種律法的制定,是一般民眾有能力共同遵行的。如果陳義過高,大家不能共同遵守,最後受到傷害的,必將是司法的公信力與執法的公權力。
         2.制定律法一定有其實際需求。例如:有違犯人權或違犯社會安寧的情形出現,才令人意會到:必須制訂相關民、刑法律,來規範個人的行為。斷無沒事找事弄出一堆法規的道理。
         3.法律必然有受益人與受限制者,因此制訂規範時,不免會引來各方不同立場或不同利益者的角力。也因此,規範的內容,最好經過各方深刻的討論與多層面的考量,必須重視到仁愛與公正原則,考慮層面越周到越好,否則會出現立法與執法過程的嚴重障礙。
        戒律的制訂,同樣必須納入以下三點考量:
        1.必須是一般僧眾都能持守的。礙難持守,制訂了有何作用?戒律到後來講到那麼嚴密乃至嚴酷,可能已經違反了佛陀制戒的用意。犯了一條小小的戒律,就會下地獄幾百年上千年,累計一生過失,不知會下幾劫的地獄!不出家還好,出家後反而因微細過而下地獄,這樣有誰還敢出家?出了家又豈能得到法喜?只有無邊憂惱交煎,苦不堪言!有一些威儀法,例如「齊整著三衣」,若一次衣服沒穿整齊,就要入地獄幾百年,這有道理嗎?應是律師的一番苦心,要讓僧眾護微細戒,如護眼目,以免放逸成習,防非止惡的力量愈趨薄弱,容易受到外在誘惑。但倘若講得太過嚴厲、恐怖,仿若只有聖人能持,往往只會增添憂惱,無法獲得修道的喜樂自在。
    2.制戒有其來自個人或僧團的實際需求,因此會有「隨犯而制」的法則,讓僧團可以依犯緣而作必要的規範增補。
    3.考慮到的層面要廣。制訂法律,須考慮個人的權利義務與社會安寧。制訂戒律之考量則不止於此。僧尼犯行,不但會障礙自己修道,而且會影響僧團生活與佛教名譽,並且很有可能斷人善根。例如:僧人犯了淫行,未必會影響到社會安寧,可是會形成個人的障道因緣,也會影響到僧團的和樂清淨,並且影響到社會對佛教的觀感,不符合社會對僧團的期待。這些層面都必須考慮在內,方能決定戒律的適切內容。又如:在僧團中大聲說話,不依規定作息,這容或不是障道因緣,也不會影響社會安寧,可是卻會形成僧團共住者的困擾,因此勢必要出現許多共住規約。
        佛陀制律,是從三方面來作考量的。1.從僧團的紀律與效益來作考量;2.從社會與眾生的效益來作考量;3.從修道者的身心效益來作考量。
        原則上是隨犯而制,可是也有後來依法理而延伸制訂的部分,更有一些學法,原只是生活中隨佛而學的生活威儀,漸漸演化成了學處,納入波羅提木叉戒經,僧眾可在誦戒時加以憶持,以免在生活中不慎違犯。
        到後來,隨犯而制的原則被僵化了,好似任何一條規範,一定是有犯緣才制訂下來的,於是造成律典中所有微細戒的條目,都必須各自出現一個制戒因緣的現象。為了牽就隨犯而制的規格,於是律典中很多犯緣,都出現了「眾惡歸焉」的傾向。很多小毛病,都是集中發生在幾個特定人士的身上,此中有名的淘氣鬼如:跋難陀釋子、迦留陀夷等六群比丘,偷羅難陀等六群比丘尼,就老是大惡不犯,小惡不斷。事實或非如此,有可能是律師為了牽就隨犯而制的規格,而編製出來的犯緣,所以犯緣的陳述千篇一律,顯得單調而又雷同,與那些實際發生的犯例顯有不同——實有其事的犯緣,往往過程精彩而情節豐富。
        總之,威德波羅提木叉(法制)的出現,是在佛法開展的過程中,僧團成長必然的軌跡。相形之下,教授波羅提木叉,有點像中國古代的「禮」。導師曾依「禮」與「法」來比較兩者的不同。
       《論語》〈為政篇第二〉:「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1光靠威德波羅提木叉的強制性,成效不大;必須有自動自發的精神,在團體中互相規勸,戒法精神才能落實於僧團之中。例如:在布薩時須舉罪(檢舉他人的過失)、發露(表白自己的過失)、懺悔。舉罪絕不是抱著報復或看笑話的心情,否則豈不成了鬥爭大會!這應是抱著一種「恨鐵不成鋼」的心情,為愛護同道而糾舉過失,讓對方接受大眾的制裁,並希望對方能夠成器成才。這正是威德波羅提木叉在「強制性」深層所要培養的品格——自尊自重,敢做敢當,互助互諒。假使太強調威德波羅提木叉的強制性,而沒有體會戒律的力量來源:自尊自重、自動自發,那就只能做到「民免而無恥」,還不能造就「有恥且格」的僧品。
        順便一提戒律與法律的關係。
        毘尼所制訂的懲罰內容不很嚴重。例如:一個比丘殺了人,將依波羅夷罪逐出僧團。是不是被逐出僧團就沒事了?不然,因為接下來,國家依然會依法律來制裁他。僧團戒律不是拿來替代法律,而是要求成員的道德標準,在法律的要求標準之上。
        若僧團的成員不能接受戒律的規範,那就只有兩種方式:一、請他離開僧團;二、幫助他調整並改造自己。反正僧團不是整個社會,是社會中的一個社團,人們可依自由意志而選擇加入或是退出,因此它的要求標準,可在一般社會人士之上。
        波羅提木叉的罰則,最嚴也不過是驅出僧團,並不足以達到嚴刑峻罰的恐嚇效果,但它的設計,也會激起當事人的慚愧心。例如:不見罪、不懺罪、惡見不捨,僧團可以懲罰他,不與他共語、共住(但還沒有達到驅出僧團、取消僧籍的程度)。這種被孤立的情況,讓人易於反省過錯,激發慚恥之心,直到他自己承認過失,或願意懺悔過失,或承認自己的看法是「惡見」,這三種「舉羯磨」就可以解除,他可恢復與其他僧眾共住、共語的權利。
        波羅提木叉的行為標準在法律規範之上,且罰則不與法律牴觸,是佛教的內部法規,此所以僧伽會受到國家與社會的尊重。倘若形成「治外法權」,會讓國家公權力倍感威脅,過嚴則流於暴力,過鬆則姑息養奸,貽世譏嫌。
        我們對政治干預宗教,深不茍同。然而如果佛教自己不爭氣,不能成立一個有紀律、有組織的僧團(內部有相當高的道德共識),如何能責備政治干預宗教?正本清源之道,還是在於使僧團的紀律要求,比法律所要求的標準還要嚴格。這樣政治力的不當干涉,自然相形減少,社會也自然會對僧團生起敬重之心。
        假使犯了僧伽規制,而並未觸犯法律,那當然單純由僧團處置;假使犯了僧伽規制,兼又觸犯到法律,例如殺人,那麼僧伽只能施以波羅夷的處罰,把他逐出僧團之外,然後再讓法律處置他。一般而言,犯波羅夷者往往也兼而嚴重牴觸法律或良善習俗,但淫戒例外。犯淫戒者,有的並非婚外情,或雖是婚外情,由於屬告訴乃論罪,配偶並未提出控告,這時法律並不能制裁他,但僧伽還是會以波羅夷論處。
        在此也順便補充一則犯淫戒的相關規制。
        對淫戒的毀犯者,某種情況下會給予寬容自新的機會,那就是「波羅夷學悔」的制度。初犯淫戒,倘若立刻發露懺悔,而且願意留在僧團中繼續修道,則可免於被逐出僧團,但是終其一生,他的身份都是「與學沙彌」──是沙彌的上首,可是卻在比丘的末位。由此可以看出,戒律除了展現嚴格紀律之外,也有相當大的包容性,給人改過自新的機會,並非一成不變的嚴酷律法。
        二、(中一,18)「佛法雖是探本的,簡要的,卻是完成的。……卻沒有修正或補充可說。」住持或弘揚佛法,為什麼應該要特別注意「佛法本質的保持」?
        答:首先要了解,導師所說的「探本」或「完成」,是依根本法義而言。佛法的基本原理是「緣起」,這也是非常「簡要」的,可從兩方面來說:
         1.流轉門──諸行無常,諸法無我,諸受是苦(這是探本的)。
        2.還滅門──涅槃寂靜(這是完成的)。
        這兩方面都沒有補充或修正可言。諸行無常,不可以說:但某些有為法是「常」而非「無常」。諸法無我,不可以說:雖然無有「我」的自性,但是「法」依然還是有其自性。如果這些基本要義,還有待補充與修訂,那就表示佛法是不圓滿的。如果佛法不是圓滿的,又何足成為究竟歸依處?
        在歷史演變的過程中,佛弟子確實有很多論義方面的修正與補充。這與各人的性向、愛好、專長、師承、智慧,多少有些關係。由此產生了許多部派與學派。但這些修正與補充,如果顛覆了前述緣起的根本義,將會飄流於佛法之外。以真常唯心為例:「諸法無我」之外要講「大我」,「諸行無常」之外要講「真常」,這當然容易引起強烈質疑。
        部派與學派在論義方面的修正與補充,要有兩種:
     1.因各人的思想、性向有所差異。這又牽涉到另一個根本問題,就是「掉入思想的陷阱」,因為文字般若本是法界等流,讓人依此以契入真理,如果完全在文字上反覆辯駁,有時反倒會落入思想的迷障之中,所以中觀者才會聰明地「隨說,隨泯」,不立一宗。
     2.有時為了要適應當時、當地的文化習俗,也會有部分妥協。這種妥協,如果沒有嚴重違反佛法本質,也就罷了,如果感覺已經嚴重違反佛法本質,就必須給予修正與補充。
        這兩種修正與補充,在歷史上不斷地出現。導師說:(中一,18)「沒有修正或補充可說。」是指核心的緣起法則與三法印而言。並不是說,佛教經典,乃至各部派與學派的論典,內容都是一成不變的。
        三、(中一,19)「從正法久住的觀點說:佛弟子要有組織的集團,才能使佛法久住世間。這僧團的組合,釋尊是把他建築在律制的基礎上;嚴格的紀律,成為攝受僧眾的向心力。」僧團倘若要有組織,有紀律,就必須依律而行。問題是,為什麼要有組織的集團,才能使佛法久住世間?難道沒有僧團,正法就沒有辦法久住世間嗎?
        答:這大致可分三方面來說:
         1.就個人而言,健全的僧團像個大冶洪爐,可以陶煉出健全的僧格。因為僧團內可以形成一種道風,受到長期熏染,容易培養出向上、向善的決心與道德習慣。縱使出現行為瑕疵,立即會有大眾監督與糾正,或多或少在心理上會產生防非止惡的警惕心。
        為什麼要先從個人來談?因為社會上接觸較多的,是一個一個的修道人,而不是一個一個的僧團。假使修道人坐沒坐姿,站沒站相,談吐粗魯,行為不檢,當然會影響人們對佛教的印象,佛法要能久住或流布世間,就困難得多了。有一位法官說:他曾受理一僧一尼因小事而起的訴訟,勸二人和解,兩人竟然都執意不肯,這使他二十年間不願接受佛法的信仰。換言之,只因僧尼個人的不當行為,竟然讓他晚了二十年學佛,這不是僧尼個人的不當行為在斷人善根嗎?
         2.個人的生命是有限的,可是只要有僧團的薪火相傳,就能讓佛法久住世間。佛陀將法身慧命的延續,託付在僧團之中。這個僧團絕對不是沒有組織的烏合之眾,而是有嚴格紀律要求的修道人組織,如此方纔能達到「令正法久住」的目的。
        3.僧團中人擺脫了家庭的牽累,生活上儘量求其淡泊,減低愛執貪染,因此牽絆較少,得以全心全力從事自修與弘化,讓佛法維持其精純度並發揚光大。這是僧團使令佛法久住世間的重要原因。
        現在書籍印刷相當發達,好像只要有書本流傳,就可以保有佛法的存在,不一定要靠僧伽來保存教典,傳持佛法。事實不然!即使有教典出版,倘若沒有流通與推介的管道,人們未必會知道並珍重教典的內容。教法流傳,還是要靠修道者的人格典範以為號召,再加上修道者契理契機的解釋與闡揚,才能構成影響力與說服力。
        西方學者從十九世紀開始研究佛教,為什麼佛教在西方依然紮根不深?為什麼要待到少部份西方人在南傳佛教國家剃度了,回到西方國家建立僧團,才產生真正的弘法據點?顯然僧團住持正法的力量,並不是教典冷冰冰的文字所可以取代的。
注釋:
1.楊伯峻編著,《論語譯注》(台北市:明倫,民60年),頁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