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泛論(十七)

                                                                                                                   原著:宇井伯壽   中譯:釋依觀

第四節 輪迴、業與煩惱

  第三 十二因緣

  闡明輪迴無始無終、無限持續的是十二因緣說。原先十二因緣並不是在述說

輪迴的進程,而是說明人生的生存相狀。十二因緣一語不是古老用語,在將學說

教理固定化的時代,由於將十二支中的每一支配屬具體事象,因而成為指實際的

事件,十二支的各支遂依序而有時間性的前後地位,更且以前者為後者之因,後

者為前者之果。既然被視為因果性的,而且又是指實際的事件,就不得不橫亙以

人的一生為中心的前之過去與後之未來,因而與四生、胎內五位、胎外五位結合

在一起。從而在此之上加上極為牽強附會的解釋。古來一直以為十二因緣說就是

這樣的趣意,完全忽略了其中附會之論,直至最近,學界間幾乎已論定此非原意

。以下所作的解釋,多少是想就這點加以闡明及論述。

  十二因緣,新譯譯為十二緣起,不過舊譯較為人所知。由十二支所成,所以

說是十二因緣。十二支指無明、行、識、名色、六處、觸、受、愛、取、有、生

、老死。

  無明,被視為煩惱的代表,指前生的惑(煩惱),及至今果成熟之間。無庸

贅論,其前生也有五蘊存在,但是由於無明於其際非常強盛故舉之。當然這是附

會之論,然而若不如此解釋,則無法瞭解將無明置於最初之所以。行指於前生所

作福、非福、不動業的身心,所以行被認為是業。事實上,行並不能直接視為業

,而是指作為業之基礎的意志之發動,但是廣泛地將之視為同於業也是可以。由

於無明(煩惱)而起業,業則出生果。

  識指此生最初剎那之五蘊,亦即託胎初剎那之五蘊,故相當於羯邏藍之最初

剎那。此時五蘊俱全,所以特稱為識,有人解釋為因心識偏勝,前五識尚無,然

而這是極為牽強附會的解釋。識,當然在任何情況下都是了別之義,但是並非於

託胎之初剎那了別等最勝,因此這種解釋與事實相違。可能作這樣解釋的人也知

道此與事實相違,但是由於十二因緣中的第三支稱為識已經固定,無法變更,因

此只好作如此曲解。名色,指從託胎的第二剎那至第四週之間,相當於胎內五位

中的第二、第三、第四,此是六根尚未具足之位。名,指除去色之四蘊;色指色

蘊,六根尚無,故唯有五蘊。六處,舊譯為六入,指六根已完備,但是尚未根境

識三事和合,相當於缽羅奢佉。觸,指三事和合,然猶未了知苦樂捨三受之因,

即相當於出生後至兩、三歲之間。受,是已能了知三受之因的差別,但未起淫貪

之位,指十三、十四歲之前。愛,是貪衣服、資具,淫愛現行之位,指十七、八

歲之前。以上的解釋也是附會之論。取,是為得種種上妙資具而四處馳走之位,

指少年、盛年時期。愛與取此二位是生起一切煩惱,疲於勞苦之時期,相當於過

去之無明。取是煩惱,因此作這樣的解釋或許也有道理,但是這樣的解釋稍異於

一般對取所作的解釋。有,指積集引生未來果之業的,也有將之解為「有」未來

果之意,但是從其原語看來,並沒有「有」的意思,因此這種說法不正確。有,

是存在生存之義,因此應該是意為在生存中造業,亦即造業而生存。生,是進入

來世之生存,在此之前必有死有與中有。生,相當於第三支的識。老死,是來世

的老與死,相當於從生至此生的受之間。

  此上無明與行是過去世二因,識、名色、六處、觸、受、愛、取、有屬現在

世。識、名色、六處、觸、受是現在五果,愛取、有是現在二因,生、老死是未

來二果,因此過去二因與現在五果之間,有過現因果之一重,現在二因與未來二

果之間有現未因果之一重,橫亙三世,而成三世兩重之因果。將十二因緣作如此

解釋,即成三世兩重因果的解釋,但愛取相當於過去之無明,是惑;有相當於過

去之行,是業;未來的生相當於識,老死相當於名色、六處、觸、受,因此有其

次的愛、取、有、生、老死;而愛取相對於未來,是過去的無明,有相當於行,

因此更生起識等,乃至於無窮無盡。反之,往前回溯,現在的五果中,識從過去

世而見,是未來的生;名色、六處、觸、受、相當於老死,因此在它之前有愛取

與有,當然也有識、名色、六處、觸、受,更且有無明、行,因此過去也是無窮

無盡。是故輪迴是過去無際,未來無窮,完全是無始無終。

  無明是惑,行是業,現在五果是苦,因而稱此為惑業苦三道,通常以此為輪

迴。像這樣,將十二因緣作三世兩重因果的解釋,在後世非常普遍。或有認為只

有自利教作此說,利他教的說法不同,是作二世一重因果的解釋,兩者在這點上

有差別。但是事實絕非如此。二世一重因果的解釋是唯識家護法所說,從而只有

法相家才有此說,並不是一般都承認的。護法學說基礎的《瑜伽論》,尚且沒有

這樣解釋。反之,重要的論師都採用三世兩重因果的解釋。

  在剎那、連縛、分位、遠續等四種緣起中,以上對十二因緣的解釋是屬於分

位緣起的解釋。剎那緣起是說於一剎那具十二因緣,例如殺生,於一剎那間,由

貪行殺時,心是癡的,所以是無明;與貪相應的思心所是行;於心了別境是識;

包含識的一部分色,以及全部的想與一部分的行等三蘊是名色,名色中的五根,

由於六處具足,因此是六處;六處與境、識和合是觸;領納其觸是受;前所說之

貪是愛;與貪相應的無慚、無愧、惛沈、掉舉等是取;與貪剎那等起之身業與語

業的表無表業是有;如此諸法生起是生;熟變是老;滅壞是死。一說於一剎那具

十二支,也可以視為將吾人心心所之作用在一件事件中所作的分析,其實不只是

殺生,以有漏心行事時,都可作此觀。連縛緣起是將十二支配屬連續的十二剎那

;遠續緣起是從相隔的多生而見其因果,亦即過去的無明、行引生今生之識等,

今生的有招感未來之生及老死。在業的方面,有今世結果的,有下一世結果的,

也有隔生才結果的,有如此種種不同,因此有以上的種種解釋,但是分位緣起是

通常的解釋。從排除時間這一點來看,剎那緣起的確有其可取之處,但是如何能

在一剎那間作這樣的解釋呢?免不了也是機械性的說明。說不是時間性的,絕非

意味著於一剎那間。

  第四 業  

  輪迴是日常的生存,是由於業、煩惱而存在,因此業與煩惱有極為重要的意

義。業相當於通常的行為,但是意義比行為更為廣泛,在行為上不被認為是問題

的,也被認為是問題。尤其從佛教不外於倫理道德來看,業必然是被視為最重要

的。

  業,是梵語karman之譯,或音譯為羯磨,其義原有「為」之意,因此被認為

有造作之義,而以儀式等而言,遂有作法之意。在行為方面而言,業是思心所,

思是意志性的活動,因此就其外在的發動而言,有思及思所作,又稱為思業及思

已業。在這種情況下是二業。思業就是意業,而思已業由於是發表性的,必顯現

於身體與口舌的,所以是身業與口業。如此的話,則成身口意三業。業被視為實

體,因而是稱為業的物。業,從其所依,亦即依處的身體而言,只是身業;若從

業本身,亦即作用之所而言,只是口業;若從由意等起而言,只是意業。思不是

意,只是就其相近之點而稱意業。雖有此三,但是通常是依思及思已業成身口意

三業。

  業又通善惡無記三性,而善惡之身業與口業各有表業與無表業。表是表示,

即形之於外,示於他人之業;無表業是無所表示之業,依表業而起。身表業以形

色為體,口表業以聲為體,所以是色法所成,從而具備表業、無表業之義,而意

業非色法所成,所以沒有表業、無表業之義。是故意業、身表業、身無表業、口

表業、口無表業總成五業。無表業由於是身口二業生起時,其能發動的善惡心緊

張而起,是依表業而成的一種殘遺力,故無表業必有善惡。至於無記,則是本能

性的,無意識的,中性的,其勢力微弱,沒有緊張,從而沒有無表業。

   由於將無表業視為實體,所以認為它有體。而在言及無表業時,以其係由身

口而起,依身體而存在,故以之為色法之一,稱為無表色,成為十一種色法的其

中一種。就現今的看法而言,造業時,殘留了滿足不滿足之感情,而這種感情不

應只視為是感情,而是一種很強盛的,此即無表業。由於從緊張狀態轉為弛緩狀

態,因此應該是較弱勢的,但是由於是一種慣性,從成為習、性這點來看,絕對

不能視之為弱勢,而應是強盛的。在這一點上,有其道德性的,宗教性的意義存

在。

  無表業依心、表業、大種而成立,於亂心、不亂心、有心、無心等四位相續

,堰遏犯戒之過,又障淨戒。換言之,有妨惡妨善、妨非止惡之功能。詳細而論

,此有三種。即律儀、不律儀、非律儀非不律儀。律儀就是法律儀式,但這是就

譯語而作的解釋,其原語意為制御,相當於好的行儀。舊譯譯為護。故律儀是從

能遮能滅惡戒之相續而得名。律儀無表有別解脫、靜慮生以及道生等三種律儀。

別解脫是(p timokkha, pr timoksa,波羅提木叉)之意譯,而波羅提木叉原指比丘之

二百五十戒、比丘尼五百戒條的彙集。廣義而言,則包含其他戒條,共含八種。

由於新譯的譯語一般較不熟悉,因此下文先列出一般較熟悉之譯語,而新譯之譯

語則置於括弧內。八種是比丘(苾芻,bhikkhu,bhiksu)的二百五十戒、比丘尼(苾

芻尼, bhikkhun ,bhiksun )的五百戒、式叉摩那(正學女,sikkham n , iksam n )的六

戒、沙彌(勤策,s manera,sr manera)的十戒、沙彌尼(勤策女, s maner ,  r manerik )

的十戒、優婆塞(近事男,up saka)的五戒、優婆夷(近事女,up sika)的五戒、優

婆婆沙(upav sa)近住的八戒。此等皆由師所授,受時起誓而得無表業,此無表

業被視為實體,而稱戒體。八種之中,最後一種除外,其他七種,通常稱為七眾

戒,而優婆塞、優婆夷是在家之信士、信女,是歸依三寶持五戒者,此二者之外

,其他都是出家眾。沙彌、沙彌尼是二十歲以下,持十戒的未成年出家眾。式叉

摩那是沙彌尼在成為比丘尼之前的二年之中,守持六法時的身份。比丘、比丘尼

是滿二十歲而受持具足戒的出家眾。優婆婆沙是在家男女於一晝夜間守持八戒者

。靜慮生律儀無表也稱靜慮律儀無表,此因修色界靜慮(禪)時,不作惡事,自

然契於律儀,起防非止惡之功能,故得此名;此又稱定共戒。道生律儀無表,此

因無漏心生起時,自然契於律儀,起防非止惡之功能,故得此名;也稱為無漏律

儀,或稱道共戒。只有聖者能成就。此二律儀無表隨定心無漏心而起,定心無漏

心滅時,無表業亦止滅,故稱隨心轉之無表業。相對於此,別解脫無表業是於亂

心、不亂心、有心、無心等四位相續,不隨心而轉,故稱不隨心轉無表業。亂心

是異性之心品,就善心所發之無表業而言,指不善心、無記心,反之,於善心上

善心相續,則是不亂心。無心指入無想定、滅盡定時,有心則是此二定之外的一

切有心位。

  不律儀無表業與律儀無表業相反,以盡壽為要期,是基於究竟壞善之意樂而

行時所得,是惡戒。盡壽主要指殺生。得此無表業,可依作與誓受等二因而作說

明。稱為作的,指生於不律儀家,亦即世襲的屠殺業者等常有殺害心的家庭,對

於殺生等已無感覺,因此如果只是在心中起殺害的念頭,不算得此無表業,必須

是有作了殺生等業,才得此無表業。稱為誓受的,是指生於一般家庭而不是生於

前述家庭,為了生活等而決心作殺生等業,於其發誓時,雖實際未行,以其心殷

重,故得無表業。至於得不律儀無表業,又需具備如下三個條件,即:於一生中

為之;遍一切有情;遍身三口四等七支。

  非律儀非不律儀無表業也稱非二無表業、處中無表業、住中無表業,這是不

具備不律儀無表業三種條件的無表業。沒有為了生活的要期心而作殺生的,是惡

的處中;不律儀之人,不依從其戒律律儀而時時禮佛行布施的,是善的處中;不

攝於律儀、不律儀的其他善惡身業、口業之無表業是處中。是故不律儀為處中,

同樣的,律儀也是處中,無論是律儀或不律儀,條件都很嚴密。  

  以上的無表業,不是一旦得之就永遠不捨,而是依種種事情、條件而得捨之

。然而捨,是指離開得之人,並不是指無表業本身滅去。此因無表業作為無表色

,是恆有的法體之一。這一點是要特加注意的。

  業有善、惡、無記等三性,有二業、三業、五業,此等皆是業之種類,然而

既稱為種類,表示此外還有其他。從業引生果,而說異熟因、異熟果,而從感果

而言,各各的業並不一樣。大別之,可說為定業與不定業,這是指感果的時間已

決定的業與還沒決定的業。

  定業中,分順現法受業、順次生受業、順後次受業等三種。順現法受業指於

為業之現在受報,也稱為順現業。現法,從其原語看來,意思同現在,即於造善

惡業之生,直感苦樂之果。順次生受業的「次生」,是指次於此生,因此是指現

在為業於次生受報的業,也稱順生業。順後次受業是指現在為業,不是於次生受

報,而是於次生之後始受其報之業,也稱為順後業。此三者有時稱為三時業,又

有說不定業是順不定受業,此是受報時間沒有決定之業。此上合稱為四業說。不

定業分報定時不定(異熟定時不定)、報時俱不定(異熟時俱不定)等二種,前

者的報是已經決定,但是受報的時刻未決定,後者不僅時刻未決定,連受什麼樣

的報也還不決定,此二者與三時業合稱為五業說。更有將不定業的兩種,一一配

屬三時業而成八業說的。雖然如此,但是就吾人所見,不能說為業時,已決定其

業為定業或不定業,或是三時業中的任何一種,因此這樣的分類,完全是依其受

報的情況為基準而作的分類。又說報是如何,不能決定,這實際上是不合理的。

所謂的不定業,應只有時間之不定。作如此的分類,其根本意趣在於闡明無論何

時,業必定受報,但是當分類分得太繁瑣,就失其趣意,陷入於過於思辨之弊。

  成為定業的條件,第一是由於重惑與淳淨心,亦即與強盛的煩惱同途的心,

第二是同一業一再反覆的為作所造成的習慣,第三是殊勝的對境,亦即如三寶等

以及優秀的人,第四是對父母隨輕重心而加損害。有如上所舉行為者,必然受報

,因此毋須於此等之上加種種限制或作詳細分類。所以成為常習,顯然就是沒有

悔改的心,同一件事情會一再重覆的做而成為習慣,就表示其勢力不是微弱。一

般而言,在吾人實際生活中,經驗上知道重大犯罪是順現法受業,然而在法治底

下,有時候也無法判定犯人。這不應該是不得已,因此不應攝於不定業。無論何

時,犯人必受其報,若不受報,吾人之正義心不得滿足,日常生活過不下去。這

是建立三時業之所以,但是不能說造業時,報就都已決定了。又有說受果近是因

為業較重,這實際上也是不正確的,因此在此沒有必要重視之。

  更且從果來看的話,有總報與別報的區別。總報是一般性的果,即命根、同

分。別報是特殊性的果,指命根、同分上種種的差異。引生總報的業是引業,令

別報圓滿完全的業是滿業,因此在業的方面又有引業與滿業之分。又,引業是一

業引一生,滿業是依多業而圓滿別報。將此二業配屬前述的四業說時,有多種說

法,但大體上可以說順現業只引別報,順生業、順後業、不定業引總報與別報。

就順現業而言,總報已顯現,因此沒有引業,不定業或許一部分是如此,其他則

是受報時橫跨兩者。這樣的區別並不是造業時就已明確存在,而是觀念性的分類

,關於業,一般而言,要特加注意的是,教訓的意味佔大部分。

  就業而言,就是身口意三業,是廣義的行為,吾人的日常生活完全可涵括於

此三者之中。由此可知其重要性。而從倫理道德而作觀察時,有善惡之分,無記

是本能、衝動性的,不是很重要。在善惡方面,有三惡行與三妙行。三惡行是一

切不善的身口意三業,三妙行是一切善的身口意三業。妙行即如同善行,不外乎

善業。就其內容來看,身惡行是殺生、偷盜(不與取)、邪淫(欲邪行),口惡

行是妄語(虛誑語)、惡口(麤惡語)、兩舌(離間語)、綺語(雜穢語),意

惡行是貪欲(貪)、瞋恚(瞋)、邪見。三妙行是此上所說之相反,因此一一冠

以「不」或「離」、「無」為字首。由此可知善是消極性的表現。從其內容來說

,稱為身三、口四、意三,合稱為十惡業或十惡業道,或說十善業、十善業道。

然而正確的說起來,惡行、妙行與惡業道、善業道並不完全一致。能攝入於惡行

、妙行的未必全都能攝入惡業道、善業道。

  一般稱十惡業、十善業,但是正確的說法是要加上「道」。道,在此有所遊

履之義,亦即步行之處,業之所依所託,亦即業依託遊履之處,因此稱為業道。

業是思心所。就貪、瞋、邪見三者而言,此三者唯道,與此相應的思心所稱為業

。思心所自己不能孤起,而是與貪等相應俱起,貪等生起時,思相應而生;貪等

起作用時,思亦起作用,是故將與貪等相應俱起的思心所稱為業,稱貪等為業道

。然而就身三口四等七種而言,此七種是身口之作業,其本身已經是業,而且如

同前者,是思心所遊履之處,因此也是業道。思心所依託身口而作用,因此是業

道,此如同前所說。若是如此,七種都是業,同時也是業道,因此應是業業道,

但是今只以業道稱之,十種都稱為業道。

  十善業道的情形同此,無貪、無瞋、正見是消極性的表現,但是也被認為有

實體。然而進而說:業道是指行為的哪一部分時,應知業道是指一般惡行、妙行

中麤顯,亦即易知之處。在將善惡行上立加行、根本、後起之別時,是指根本。

加行是預備性的前方便,就殺生而言,起欲殺害牛馬的殺害心,執起刀杖,或打

或刺,於受殺害者命斷之前之所作,都是加行,依此表業,斷絕牛馬命根之剎那

的表業無表業,就是殺生之根本業道,於此剎那之後隨起的無表業與剝皮取肉,

或賣或食的表業名為後起。因此業道是指根本完成所作行業之所,因此惡行妙行

中,有些不能稱為業道。然而貪、瞋、邪見三者是以當下為根本業道,所以無加

行、後起之差別。(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