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3.4講于高雄淨心文教基金會


佛法十講(三)

釋傳道主講

 

第一講 佛法的根本內容──佛、法、僧三寶


  

三、三寶的內涵

 (二)法──佛法的重心所在
  「佛陀是法的創覺者,僧伽是奉行佛法的大眾,這都是法的實證者,不能離法而存在,所以法是佛法的核心所在。」
31那麼,法是什麼呢?印順導師依他的不同內容,條理而歸納成文義法,意境法,歸依法三類,以下就分別來說明:
  1.文義法:
  包含廣義與狹義二類。廣義來說,凡能表詮佛法的語言文字,包括世間一切微妙善語,都可以稱為法。語言文字,目的在表達我們的思想與情感;但是能表達思想與情感的,又不限於語言文字,包括色、聲、香、味、觸、法,都能表詮一分佛陀的教法,所以舉凡雕塑、圖像、音樂、建築等,都涵括在廣義的文義法中。

圖一

圖二

圖三

  譬如蕭一的佛像創作中,有一尊,臉是裂開的,外面的臉像佛一樣慈眉善目,裡面卻是兇惡的明王,身體略為傾向左邊,我的解讀是:他面善心惡想學佛。(如圖三)另外一尊,臉也是裂開的,外面的臉很兇惡,裡面卻是佛的慈悲容顏,身體略為傾向右邊,我說他面惡心善,也想學佛。(如圖一)中間那一尊,沒有裡外之分了,就是佛的聖容。(如圖二)還有一尊,佛的臉裂開,裡頭又有一張佛的臉,我說他面善心善,但是還沒合一,還會到處炫耀,布施唯恐人家不知,持戒唯恐人家不知,救度眾生唯恐人家不知,還有一個有所得心就是了。(如圖四)另外一尊,面露微笑,嘴巴念出來的,是一尊一尊的佛,有六尊佛,包括他自己就七尊。(如圖五)我的解讀是:他講的就跟佛一樣,但是講的一套,想的一套,做的又另外一套。人家這樣也可以表達呢!所以你不要認為藝術都看不懂,藝術家很敏銳的,比我們敏銳,而且精確。

圖四

圖五

  狹義來說,法是指與毘奈耶(毘尼)對稱的法藏。毘奈耶、毘尼,義譯作律、調伏,經律中常見法與律並舉,所以很容易誤解法與律為二;而其實,「法──聖道的修證,一定是離罪惡,離顛倒,離縛著而身心調伏的,所以稱為毘尼。」導師比喻說:「法如光明的顯發,毘尼如陰暗的消除:法與毘尼,是同一內容的兩面。」32但在僧伽的發展中,為使有礙於僧團和樂清淨的因素消除而隨順正法,個人在犯罪時行懺悔,以奉行僧伽的規制,就稱為毘尼。佛滅初夏的王舍城結集,因教授、教誡的不同內容,而分別集出法藏與毘奈耶藏,法藏也就局限在專指經藏而言了。
  2.意境法:
  我們的意識所能了別的法,叫做意境法。這也分兩類,一類是「別法處」,一類是「一切法」。
  約有情身心觸對外境,引生認識作用說,佛陀開示有蘊、處、界等法門。我們的眼、耳、鼻、舌、身、意,稱為內六處(六根);內六處所取的境界──色、聲、香、味、觸、法,稱為外六處(六境、六塵)。內外六處觸對,引發六識而認識境界,這十二處和六識總稱十八界。前五識眼、耳、鼻、舌、身識,所了別的是色、聲、香、味、觸──這相當於五蘊中的色蘊(物質);意識所了別的,則是五蘊中的受(感情)、想(認識)、行(意志)三者。這三者是透過反省內思才能了知的法,如果不是靜下來反省,或者更深一層打坐內觀,其實不容易知道自己感情的浮動、對與錯,不知道自己認識的概念為何,也不了解內心的意志是衝動或平靜,所以受、想、行這三者,稱為「別法處」。
  意識不但能了知受、想、行等別法,還能承受並了知眼、耳、鼻、舌、身所取的色、聲、香、味、觸境界;就是能知,次一念也可以成為所知──比方我們對這件事感到懊惱(能邊),我們知道自己在懊惱,這就已經從能感知轉為所感知了。這一切都是意根所取、意識所了別的,所以泛稱「一切法」。
為什麼把意識所了知的一切,都稱為法呢?


《俱舍論》(卷一)傳阿毘達磨論者的解說:「能持自相,故名為法」。無論是根、是境、是識,都有不共其他的一定特性(自相),一定作用。約特性不失說,叫做法,法就是「持」的意思。唯識學者解說得更圓滿,如《成唯識論》(卷一)說:「法謂軌持」。依「軌持」的意義說,有一定的特性(能持自相),能引發特定(一定範圍內)的認識(軌生他解)。……這就是法。33


  3.歸依法:
  文義法如同標月指,目的在因指得月,體解佛陀現證的正法。意境法包括一切一切,善惡、邪正都是法;佛陀聖道現見的正法,不免被忽略了。真正能顯出佛法真義所在,而為學佛者歸向依趣的法,稱為歸依法,這又可分為三類:真諦法,中道法,解脫法。
  這三類當中,根本又中心的,是中道法。佛自覺自證而對眾生開示的法,是以聖道為中心的,這聖道中心的法,主要就是八正道──正見、正志(正思惟)、正語、正業、正命、正勤(正精進)、正念、正定。釋尊初轉法輪,最初的開示就是離苦樂二邊的中道,而謂:「莫求欲樂,極下賤業,為凡夫行,是說一邊;亦莫求自身苦行,至苦非聖行,無義相應者,是說二邊,……離此二邊,則有中道。」
34中道即指八正道。
  甚至在入滅前,釋尊還是對最後的弟子須跋陀羅慈示:「若諸法中無八聖道者,則無第一沙門果,第二、第三、第四沙門果。須跋!以諸法中有八聖道故,便有第一沙門果,第二、第三、第四沙門果。」
35可見八正道的重要性。
  我們世間上有兩種極端,一種是縱欲,放縱我們的感官去刺激,但刺激是無常的。比方你喜歡吃辣,也不是與生俱來的,是有因有緣的。有的人在母胎裡頭,就開始學吃辣了,因為他媽媽是湖南人,是雲貴高原人,都喜歡吃辣,所以他被辣慣了,生下來以後,就很愛吃辣,沒有辣不行;但越吃越辣,越辣又越不覺得辣。當這個刺激(縱欲)不再能帶給他快樂,他就轉而尋求另外的刺激,走向另一個極端──虐待自己的苦行。這兩個極端,釋尊都親自體驗過,因而楬櫫緣起中道才是超凡證聖,不許別異的唯一正道。
  八正道為什麼稱為「法」呢?如上所說,法有「持」──執持不失的意義,八正道是解脫所必由的不二聖道,而且是「古仙人道,古仙人逕(徑),古仙人道跡」
36,「有永久性、普遍性,是向上、向解脫的德行的常道」37,不變、不失,所以稱為「法」。
  八正道──中道的德行,綜貫了知與行,並從正知(見)、正行中趣向解脫。正知(見)的不但是此世間的真實──無常、苦(苦),以及苦所以集起的原因(集);也正知(見)苦集消滅的解脫自在(滅),以及滅苦集的方法──行八正道(道)。「這樣的如實知,也就是知四真諦法:『苦真實是苦,集真實是集,滅真實是滅,道真實是道』。這四諦也稱為法:如初見真諦,經上稱為『知法入法』;『不復見我,唯見正法』;『於法得無所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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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諦即世間因果(染)與出世間因果(淨)的說明,這也就是「緣起」:凡「此有故彼有,此生故彼生」的,必然因「此無故彼無,此滅故彼滅」。緣起是有為生滅的,何以也稱為法(任持不失)呢?釋尊明確的說:「若見緣起便見法,若見法便見緣起。」
39「若佛出世,若未出世,此法常住、法住、法界。」40「此法」說的即是緣起法,不論佛出世或未出世,緣起都是本來如此、自然如此,「性自爾」的,所以當然要稱為法。41
  「八正道行入涅槃」,
42涅槃解脫是佛弟子所宗仰的究極理想,被形容為如從火宅出來,「露地而坐」一般的清涼,所以涅槃也稱為法,而且是無上法、究竟法,「一切法中最為第一」。43印順導師總結的說:「『法』不是別的,是從聖道的修習中,現見緣起與寂滅而得自覺自證。」44幾句話即概括了歸依法的全部內容!
  在《成佛之道》中,導師又讚歎法寶功德說:「丘井空聚落,朽故寂無人,彼岸林泉樂,禮法離欲尊。正法妙難思,善淨常安樂,依古仙人道,能入於涅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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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三句是以譬喻來說明諸行無常、諸法無我、涅槃寂靜三法印,涅槃無生是通過無常、無我而證入的,證涅槃才是究竟離欲,為一切離欲中最尊最勝,所以是我們應歸依禮敬的法寶。
  「正法」──涅槃的境界微妙、難可思議,雖是唯證能知的,但我們從經論的開示中,可以理解涅槃是「善」──絕對純善;是「淨」──究竟清淨;是「常」──超越時間的對待,不生不滅;是「安樂」──沒有生老病死、憂悲苦惱的離繫解脫樂。只要我們能依佛示的中道──古仙人道而行,必能入於涅槃的究極果證。
 (三)僧──佛法的奉行者
  1.建僧的目的
  釋尊成等正覺以後,不斷的有聽佛教化而來隨佛出家者。早期的出家者,因多半有過痛切的人生體驗,所以釋尊只簡單提示了「法味同受」、「財利共享」的原則,指示弟子應這樣、不應那樣即可。等出家眾多了以後,僧品複雜了,問題也多了,釋尊不得不在德化的基礎上,融入律治的精神,隨犯制立學處,制說波羅提木叉,使他們成為有紀律的和合的組織──僧伽(眾)。
  律部傳說舍利弗曾這樣思惟,並請益釋尊:過去諸佛,有誰的梵行久住?誰的梵行不久住?釋尊告訴他:毘婆尸、尸棄、毘舍浮三佛的梵行不久住;拘樓孫、拘那含牟尼、迦葉三佛的梵行久住。之所以有如此差別,原因在於前面三佛專心於厭離,專心於現證,沒有為弟子廣說諸法,也沒有為弟子制立學處、立說波羅提木叉,所以佛與大弟子入滅後,不同族類、不同種姓的弟子們,梵行就會速滅,不能久住。反之,若能為弟子廣說諸法,制立學處、立說波羅提木叉,那麼佛與大弟子雖然入滅了,梵行即能長久存在。舍利弗於是請佛制立學處、立說波羅提木叉,以達梵行久住、正法久住的理想。
46所以正法久住,是佛陀建僧的目的與理想,僧在,佛即在;僧在,法即在。我們今天還能聽到這無上微妙法,真的很有福報,更應該感恩本師釋迦佛以及無數的前賢大德!
  釋尊制立學處、說波羅提木叉的根本因緣有十,如《摩訶僧祇律》卷一中說:「有十事利益故,諸佛如來為諸弟子制戒(學處),立說波羅提木叉法。何等十?一者、攝僧故;二者、極攝僧故;三者、令僧安樂故;四者、折伏無羞人故;五者、有慚愧人得安隱住故;六者、不信者令得信故;七者、已信者增益信故;八者、於現法中得漏盡故;九者、未生諸漏令不生故;十者、正法得久住,為諸天人開甘露施門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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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十事利益,也是釋尊制立學處、說波羅提木叉的動機與目的,印順導師將其意義歸納為六項:
  一、和合義:「攝僧」、「極攝僧」,是說學處與波羅提木叉能夠和合僧伽,使僧團融洽健全,就如同國家的根本憲法,能促進人民的團結與向心力。
  二、安樂義:「令僧安樂」,是說依學處而住,僧伽和合,個人就得身心安樂;反之,個人身心安樂,僧伽即能和合無諍。
  三、清淨義:「折伏無羞人」,「有慚愧人得安隱住」,僧團中如有不知慚愧的,就運用大眾的力量,依學處予以制裁,使其出罪而回復清淨。有慚愧心而向道精進的,也能夠在律制的保障下,安心辦道,砥礪而不退。
  四、外化義:「不信者能信」,「正信者得增益」,和合、安樂、清淨的僧團,自能引起世人的信敬心,使佛法普入社會、攝化世人。
  五、內證義:「於現法中得漏盡」(盡智),「未生諸漏令不生」(無生智),在和樂清淨的僧團中,僧眾精進修行,自能離煩惱而身心清淨、得解脫。
  六、究極理想義:「和樂清淨的僧伽在世,能做到外化、內證。外化的信仰普遍,內證而賢聖不絕,那末『正法久住』的大理想,也就能實現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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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此而組織的僧團,其精神有三:尊上座,重大眾,主德化。佛教出家人有三種年齡,第一種是世壽,就是世俗說的幾年生,到現在幾歲,那沒有價值。有的活到七、八十歲,也沒什麼修養,馬齒徒長而已!再來是僧臘,出家多久,就是僧臘幾歲,那也沒什麼價值。第三種、戒臘,受完具足戒開始算,受戒一年就是一歲,兩年就是兩歲,所以出家人如果受完具足戒三年,說他三歲,也沒有錯啦!
  上座就是出家長老,受戒越久,年紀越大,德望高、修養也好,人家就尊重你。因為生理各方面都退化了,所以比較沒風的地方,就讓給長老住;比較硬的食物,老人家吃不動,比較軟的你就留給長老,尊重他。如果要見佛聞法,也是禮讓長老排在前面,因為比較重聽了,這是尊上座。但如果要羯磨(會議、辦事),那是重大眾。大眾是票票等值,不可以說我是長老,我說了算,不能這樣。一經大眾決定的,包括釋迦佛都要遵守,沒有特權。
  主德化,佛陀是「以法攝僧」,主要以涅槃法來感召大眾,自律自發地朝這個共同的理想邁進;又輔以律法制度,來規範大眾獨處、共處的生活規制,因此僧團中既是德化的,又是法治的,人人能安住僧中陶賢鑄聖,終而達成釋尊法與毘尼統一的理想。
  2.六和敬
  「正法的久住,要有解脫的實證者,廣大的信仰者,這都要依和樂清淨的僧團而實現。……依律制而住的和合僧,釋尊曾提到他的綱領,就是六和敬。」
50和合的本質有三:見和同解,是見解思想的共同;戒和同行(同遵),是共同遵行律制;利和同均,是經濟待遇的均衡。這思想、規制、經濟的和同,是和合僧團的實質,依此而表現於身心的活動,必然意和同悅──在精神上志同道合;身和同住──行動上有紀律而且彼此合作;語和無諍──語言文字上充滿和諧的友誼。這樣的僧團,才是釋尊理想中的僧團。
  3.事和與理和
  和合僧是緣起的和合,但事相上則有相對的差別。佛弟子因生活方式及擔負的責任不同,而分出家、在家二眾。佛為出家弟子組織僧團,僧團中的男眾分兩級:沙彌(勤策,相當於預科生)、比丘(乞士,相當於正科生);女眾分三級:沙彌尼(勤策女)、比丘尼(乞士女),中間還有一級式叉摩那尼(學法女)。在家弟子(白衣)信仰佛法、奉行佛法,擁護三寶,也分二眾:優婆塞(近事男)、優婆夷(近事女),但佛並沒有為他們成立團體。出家五眾、在家二眾,合為佛的七眾弟子。雖然形相上有別,但在家弟子與出家弟子同樣依佛教法,行中道行,同覺正法。就現證解脫來說,在家若與出家「理和同證」,便稱為「勝義僧」,這比形式上的僧伽更值得讚歎!
  印順導師在《成佛之道》中讚歎僧寶功德說:「依法以攝僧,和樂淨為本,事和或理和,禮僧眾中尊。敬僧莫呵僧,亦莫衡量僧,隨佛修行者,住持正法城。」
51導師提出幾個很重要的觀念,值得在家信眾警惕:「近代中國,信佛信法,敬佛敬法的還有,而信敬僧伽的實在太少。或是但敬歸依師,或是敬一二人,三寶的歸敬不具足,難怪佛法的希有功德,不易生長起來。」52
  人,多數有個通病:「熟而無禮」,保持一定的距離還容易謹守分際,心存尊重;彼此熟稔以後,常常不該講的世俗事也講了,甚至連僧團中的僧事都要過問。在家眾一定要謹記「僧事僧斷」,誰不清淨、誰不合法,是非曲直,僧團自有僧團的處理方式,切莫居中饒舌,平添僧眾間的嫌隙。導師說得好:


真誠護法的信眾,可以向僧伽提出意見,處理的責權,還是屬於僧伽。53
僧伽猶如大海,有大龍也有魚蝦,有藻苔也有珍寶;大海是不加簡別,一樣含容的。然世間儘多是這種人,或重持戒的,或重禪定的,或重念誦的,或重威儀的,或重義學的,就此妄生分別,說長說短,某優某劣,擁護誰,反對誰。信眾們!切「莫」心不平等,「衡量僧」伽!僧眾的功德,不是一般所能認識的。……
信眾對於僧眾,應該信仰:凡是出家而屬於僧伽的,雖程度千差萬別,但同樣是「隨佛修行者」。只要有出家眾,就會有寺院,有聖像,有經書,就有三寶可尊敬。佛法,始終是由於出家僧而延續下來的。所以分別起來,不免有高下,優劣,凡聖的差別;而總合起來,卻成為一有力的僧團,「住持」如來的「正法」,……真誠的在家信眾,應特別尊敬僧伽(團體),愛護僧伽,從旁助成僧團的和樂清淨;切不可呵毀嫌責,或以權力來從中鬥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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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結語

  佛是法的創覺者;佛所說的一切教、理、行、果,都是法;僧是法的體現者與實踐者,佛、法、僧三寶是我們的歸依處,是我們信仰與理想的歸趣所在,所以是佛法的根本內容。但是,佛已入滅,法有賴僧眾來弘傳,所謂「人能弘道,非道弘人」
55,住持僧寶因此更顯得責任重大。佛弟子的弘傳佛法,「可以引申、闡發,可以作方便的適應」56,不過「應特別注意佛法本質的保持」57,不要讓他在流傳中變了質,這才算真正把握了「住持」的真實義。(待續)(謝杏熏整理)

【註釋】:
31.印順導師,〈法與法的創覺者及奉行者〉,《佛法概論》,頁5。
32.印順導師,〈「法」之研究〉,《以佛法研究佛法》,頁116。
33.印順導師,〈「法」之研究〉,《以佛法研究佛法》,頁128。
34.《中阿含經》卷四三(一六九)《拘樓瘦無諍經》,《大正藏》第1冊,頁701下。
35.《長阿含經》卷四(二)《遊行經》,《大正藏》第1冊,頁25上。
36.《雜阿含經》卷一二•二八七經,《大正藏》第2冊,頁80下。
37.印順導師,〈法與法的創覺者及奉行者〉,《佛法概論》,頁8。
38.印順導師,〈法與法的創覺者及奉行者〉,《佛法概論》,頁9。
39.《中阿含經》卷七(三〇)《象跡喻經》,《大正藏》第1冊,頁467上。
40.《雜阿含經》卷一二•二九六經,《大正藏》第2冊,頁84中。
41.印順導師,〈「法」之研究〉,《以佛法研究佛法》,頁109∼111。
42.《大智度論》卷二,《大正藏》第25冊,頁72上。
43.《雜阿含經》卷三一•九〇三經原文:「如是一切法,有為、無為,離貪欲法最為第一。」(《大正藏》第2冊,頁225下)
44.印順導師,〈「法」之研究〉,《以佛法研究佛法》,頁113。
45.印順導師,〈歸敬三寶章〉,《成佛之道》(增注本),頁19∼22。
46.印順導師,《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頁195∼196。
47.《摩訶僧祇律》卷一,《大正藏》第22冊,頁228下。
48.印順導師,《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頁199∼200。
49.印順導師,〈出家眾的德行〉,《佛法概論》,頁220。
50.印順導師,〈法與法的創覺者及奉行者〉,《佛法概論》,頁21。
51.印順導師,〈歸敬三寶章〉,《成佛之道》(增注本),頁22∼27。
52.印順導師,〈歸敬三寶章〉,《成佛之道》(增注本),頁25。
53.印順導師,〈歸敬三寶章〉,《成佛之道》(增注本),頁25。
54.印順導師,〈歸敬三寶章〉,《成佛之道》(增注本),頁26∼27。
55.《論語•衛靈公第十五》。
56.印順導師,〈法與法的創覺者及奉行者〉,《佛法概論》,頁18。
57.印順導師,〈法與法的創覺者及奉行者〉,《佛法概論》,頁19。